按家庭征收個稅,公平嗎?
時間:2012-04-10 09:08:47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楊 亮
核心提示
■將減免額設定為涵蓋整個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保證家庭不因個稅征收而受到傷害
■建立覆蓋全國的個人信息網,將家庭的所有收入納入稅收監管范疇,是個稅改革的前提
■目前個稅改革亟須改變分類所得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稅制須盡早建立
要
充分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對現行稅制進行大手術。但現實是什么樣呢?盡管目前個稅“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計稅”改革尚難推行,但大部分專家學者
認為已有部分城市具備進行試點的條件。關于“個稅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討論,實際上傳遞出個稅征收亟待從分類向綜合邁進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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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部分中,今年兩會上為各方所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改
革并未出現在其中。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個稅改革工作停滯。據悉,有關部門已經準備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改革
做好技術準備。
按家庭征個稅能體現公平嗎?
一個窮困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但這一個人仍然按照現行起征點繳稅——這合理嗎?
假如換一種思路,改成按家庭征稅,也就是在衡量整個家庭負擔之后,定一個更加高的減免額,使得這個人可以納更少的稅或者不納稅——這樣合理嗎?
一系列問題,指向最近再被熱議的個稅話題。
一直以來,我國都是按照單個勞動者的收入計征個稅,但在現實當中,每個勞動者的家庭經濟負擔是不一樣的。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系主任、財稅研究所所
長曾康華認為,個稅的征收主旨是為了“削峰填谷”,是為了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收入落差。在此理念下,才有個稅征收抵達公平的愿景。
“與綜合稅制相比,分類征收方式有一個明顯的缺點,就是不能完全體現稅負公平。因為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項計征,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
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納稅甚至不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納稅的不公平現象。”曾康華說,目前,我國個稅征收模式簡單
并且有失公平,由現行分類征收模式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已是必然趨勢。
對此,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表示,個稅改革的方向應該是“不能讓富的更富,窮的更窮”。在此背景下,以家庭取代個人作為個稅的基本計征單位,顯示出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從家庭出發征稅,將免征額設定為涵蓋整個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不因個稅而受到傷害,現行征稅方式下,許多屬于基本生活費的生活成本或
家庭開支,如孩子的學費、無收入老人的贍養費、房貸月供或房租費、家庭成員看病醫療的個人支付費用均不在個稅免征或扣減范圍之內……這樣的個稅體制才更加
公平合理科學,也更人性化,更能夠將個人所得稅“劫富濟貧”的特質發揮出來。
短期之內能否實現?
“但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短期內有很大難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研究所研究員張培森指出,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稅,需要信息化的便利條件。目前,發達國
家按家庭征收個稅,需要測算個人的各種收入支出、家庭贍養、子女教育等各種開支,最后拿出一個家庭應該征稅的額度,多退少補。“國內短期還難以達到上述條
件,各種標準還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不容易。”張培森說。
“這也是為何個稅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方向改
革的目標喊了許多年,卻遲遲未能推進的重要原因。”曾康華說,綜合征收,需要納稅人如實地申報個人和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的支出負擔情況。對于稅務機關來
說,不光要掌握每個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還要去核實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在目前,這還是一項人力和物力都無法做到的事情。
誠然,推進按
家庭征收個稅改革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個人信息全國聯網,但個人信息全國聯網建成,并不一定就能推進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征收制度改革。有評論指出,按家庭征個
稅確有許多技術問題需面對,但在互聯網時代,要說存在瓶頸,顯然很難解釋為什么有些國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施行該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
出,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征收制度,是一次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稅制改革,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推進綜合加分類的個稅制度,建立按家庭為單位征收個
稅模式,意味著家庭的所有收入都要納入稅收監管范疇,依法納稅。全國個人信息網一旦覆蓋,實現全范圍監控,那么對高收入者、掌握特殊資源者來說,就沒有避
稅的空間和可乘之機。無疑,這將觸動高收入者的利益。所以,推進按家庭為單位的綜合稅收制度改革,最根本的還是需要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技術只是一個工
具而已。
個稅改革的出路在何方?
對于個稅改革,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紛紛提議再次提高3500元起征點。對此,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認為:“當前我國個稅改革的根本任務不是討論免征額應該調到多少,而是亟須改變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盡早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稅制。”
“我國現行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它名義上是一個稅種,實質上可以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個征稅項目,每個
項目采取不同的計征辦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種稅制安排,優點是便于征管,可以從源征稅,代扣代繳,但缺陷是不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張斌介紹,而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稅制的突出特點是,個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項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項目都須在加總求和的基礎上,一并計稅。
“隨
著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日益深入,我國越來越面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漸拉大的挑戰,同時也面臨政府缺少調節收入分配手段的現實。既根植于市場經濟土壤,又是政
府掌握的再分配手段之一,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日漸凸顯,而建立在綜合計稅基礎上的個稅,無疑更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現實的調節。”張斌說。
個稅征收制度的改革,包括免征額的調整、稅率的調整,乃至征收模式的轉軌,牽扯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不僅僅是稅收課題,更是經濟課題、社會課題甚至政
治課題。曾康華表示,說到底,稅收模式的選擇是一個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和取舍問題。即使是發達國家,也同樣經歷過“痛苦的選擇”。“因此,稅改是個艱難和漫
長的過程。要根據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循序漸進,不能一蹴而就。”
“個稅改革不能全面鋪開,但可以在一些經濟條件比較發達的地區啟
動個稅改革試點。”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2004年、2005年前后,北京個稅信息已經覆蓋了大多數的工薪階層,已經具備了上述綜合稅制
的實施條件。劉桓說,雖然部分城市具備了試點條件,但是綜合改革目前仍尚未啟動,可能還需要國家立法部門、財政部和地方法規的約束,才能進一步推進。(本
報記者 楊 亮)
專家觀點
個稅改革亟待從分類向綜合邁進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怡:關于“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討論,實際上傳遞出個稅改革亟待從分類向綜合邁進的改革信號。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個稅都
實行綜合或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綜合計稅是最能體現一個人納稅能力的稅制,而我國“十二五”規則已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稅
制。
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階層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今后稅收改革,可進一步
積極探討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階層。畢竟我國個人所得稅還要經歷一個動態優化的過程,在“十二五”期間,我們需要對個人所得稅再推出進一步動態優化的新方案,
加入綜合機制和家庭贍養系數的區別機制,這些都可圍繞積極培育、壯大中國的中等收入階層這樣一個導向。
建議盡快明確個稅改革時間表
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施薔生:建議盡快明確個稅綜合改革、推行以家庭為主要征收單位的時間表,包括明確提出要求納稅人所必須承擔的納稅基礎工作。當然,也要使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用途和流向更加透明,使納稅人義務和權利對等。
將個稅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實行家庭個稅制度雖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但是,從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執行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的
實際情況來看,在當前社會征信系統框架內,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多個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按家庭收入征收個稅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楊 亮整理)
資料鏈接
■美國:
一般來看,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依據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沒有統一的標準。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
納稅人根據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征點。個稅就有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根據納稅人家庭結構、收入狀況分別確定個稅起征點。
■德國:
政府針對不同家庭情況采取不同的個稅起征點,已婚家庭子女未滿18歲、或者子女在27歲以下但仍在上學等情況可以少繳個稅。
■法國:
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高額累進制,經濟狀況和子女數量不同,家庭繳納的所得稅也不同。
■阿根廷:
個稅一年一繳,繳稅前先要扣除個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包括贍養老人和扶養小孩),余額才納入征稅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