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系列評論之七
為應對小微企業經營和發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去年下半年以來陸續出臺了一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去年10月12日確定的9項金融、財稅措施和今年2月初的4項政策措施,這使得因國際、國內經濟不利因素而面臨嚴重困難的小微企業如沐春風。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從制度及其屬性來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具有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制度屬性。而面對當下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單獨制定一系列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從法理和法律上看,這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價值。
首先,從制度的經濟效率上看,單獨制定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如同“精確制導”一樣,其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的制度效應將更直接、更有效。這兩次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政策措施,抓住小微企業面臨的困難及其癥結,綜合運行財稅、金融、市場監管等手段,強調細、實和可操作性。比如,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150億,專項用于初創小微企業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是小微企業負擔上的“減法”、盈利能力上的“加法”和政策綜合效應的“乘法”并用,經濟效應當可想而知。
第二,從經濟公平角度來看,在既有《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單獨制定和實施一系列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具體制度,有利于提高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市場更公平、有效的競爭。大型企業在經濟上具有天然的優勢,也獲得了制度上有意無意的保護,同樣具有制度框架中的優勢地位。這些優勢地位使得其盈利能力、發展機會和空間要遠勝于居于低、小微層級的企業。過去幾十年以“效率優先”為取向的改革,使得諸多制度和具體的政策措施常常是“抓大放小”,或者不加區別的“一刀切”。從這個角度看,現在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生存和發展面臨的問題,是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多年來忽視企業差異、忽視中小微企業所帶來的后果之一。
因此,從經濟公平角度看,應當發揮國家的應然職能,扶弱濟困,適度矯正自由競爭的負效應,革除壟斷、不正當競爭或過度競爭的弊端。要通過財稅、金融制度傾斜性的增強中小微企業盈利能力,利用競爭法制度防范和禁止大企業的壟斷行為,進而從總體上增強中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強化市場競爭。
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意義在于,目前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取得上述效率和公平等多重效應后,應該逐步實現制度化、常態化,并且其價值取向應該理念化。我們再來分析國務院前后兩次常務會議所分別確定的9項和4項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大多都具有制度化、常態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比如,針對小微企業 “減稅”的政策,其實無論是從促進經濟發展,還是增加居民收入,抑或從整體上促進“民富國強”,減稅何止是對小微企業必要、緊迫,對所有的企業和國民不也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政策嗎?
再比如,針對小微企業在金融方面的政策措施的關鍵詞是“放開”,而擴大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上市融資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也都具有普遍意義。因此,支持小微企業的金融政策措施應該擴展到所有領域,使之制度化、常態化,這將會大大促進金融市場的放開,促進利率市場化,從而大大促進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分配。
小微企業的困難是我國經濟的局部問題,但它是整個經濟環境和經濟法律制度在局部的反映,是“一域”與“全局”的關系。因此,一方面,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要從經濟和法律的全局中考慮對策和方法;另一方面,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成果,應該總結、提升、普及開來,使之制度化、常態化、理念化,成為我國未來進一步減少國家對市場的過度干預、進一步增強市場活力的改革前奏。
(作者系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