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
“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推進“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事業的科學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制定本規劃。
一、環境形勢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將其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間,國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在認識、政策、體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2005年分別下降12.45%、14.29%,超額完成減排任務。污染治理設施快速發展,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電脫硫裝機比重由12%提高到82.6%。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全面推進,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不斷深化,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優于Ⅲ類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國城市空氣二氧化硫平均濃度下降26.3%。環境執法監管力度不斷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成效明顯,生態保護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可控,全社會環境意識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參與程度進一步提高,“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任務全面完成。
當前,我國環境狀況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環境矛盾凸顯,壓力繼續加大。一些重點流域、海域水污染嚴重,部分區域和城市大氣灰霾現象突出,許多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容量。農村環境污染加劇,重金屬、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顯現。部分地區生態損害嚴重,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生態環境比較脆弱。核與輻射安全風險增加。人民群眾環境訴求不斷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居高不下,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壓力不斷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尚不完善,投入仍然不足,執法力量薄弱,監管能力相對滯后。同時,隨著人口總量持續增長,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能源消費總量不斷上升,污染物產生量將繼續增加,經濟增長的環境約束日趨強化。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能力建設,深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努力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全面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境保護新道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
——科學發展,強化保護。堅持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環保惠民,促進和諧。堅持以人為本,將喝上干凈水、呼吸清潔空氣、吃上放心食物等擺上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切實解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逐步實現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從源頭預防,把環境保護貫穿于規劃、建設、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
——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堅持將解決全局性、普遍性環境問題與集中力量解決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環境問題相結合,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戰略體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體系、健全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科技標準體系、完備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
——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實施有差別的環境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更加積極的環境保護措施。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政府引導,協力推進。堅持政府引導,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探索以市場化手段推進環境保護。
(三)主要目標。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質大幅提高;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顯;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扭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明顯增強,核與輻射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環境監管體系得到健全。
專欄1:“十二五”環境保護主要指標 | ||||
序號 | 指 標 | 2010年 | 2015年 | 2015年比2010年增長 |
1 |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萬噸) | 2551.7 | 2347.6 | -8% |
2 | 氨氮排放總量(萬噸) | 264.4 | 238.0 | -10% |
3 |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萬噸) | 2267.8 | 2086.4 | -8% |
4 |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萬噸) | 2273.6 | 2046.2 | -10% |
5 | 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的比例(%) | 17.7 | <15 | -2.7個百分點 |
七大水系國控斷面水質好于Ⅲ類的比例(%) | 55 | >60 | 5個百分點 | |
6 | 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 | 72 | ≥80 | 8個百分點 |
注:①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包括工業、城鎮生活和農業源排放總量,依據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結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間,地表水國控斷面個數由759個增加到970個,其中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個數由419個增加到574個;同時,將評價因子由12項增加到21項。據此測算,2010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比例為17.7%,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Ⅲ類水質的比例為55%。
③“十二五”期間,空氣環境質量評價范圍由113個重點城市增加到333個全國地級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測算,2010年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為72%。
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
(一)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加大鋼鐵、有色、建材、化工、電力、煤炭、造紙、印染、制革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企業,并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重點行業新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要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前置條件。
著力減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非化石能源發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提高煤炭洗選加工水平。增加天然氣、煤層氣供給,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在大氣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進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準入門檻。探索建立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強度評價制度。積極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方式。
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造紙、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推進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領域清潔生產示范。深化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加快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二)著力削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點地區、行業水污染物減排力度。在已富營養化的湖泊水庫和東海、渤海等易發生赤潮的沿海地區實施總氮或總磷排放總量控制。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進造紙、印染和化工等行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削減比例較2010年不低于10%。嚴格控制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造紙、印染、制革、農藥、氮肥等行業新建單純擴大產能項目。禁止在重點流域江河源頭新建有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項目。
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加大污水管網建設力度,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加快縣城和重點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15年,全國新增城鎮污水管網約16萬公里,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4200萬噸,基本實現所有縣和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設施負荷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監控平臺建設。滇池、巢湖、太湖等重點流域和沿海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提高脫氮除磷水平。
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化養殖場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改進養殖方式,推行清潔養殖,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養殖小區、散養密集區污染物實行統一收集和治理。到2015年,全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力度。
持續推進電力行業污染減排。新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燃煤機組要加快淘汰或建設脫硫設施,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煙氣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機組要全部加裝脫硝設施。加強對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進行改造。
加快其他行業脫硫脫硝步伐。推進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加強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的工業窯爐要進行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要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水泥生產線要安裝效率不低于60%的脫硝設施。因地制宜開展燃煤鍋爐煙氣治理,新建燃煤鍋爐要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東部地區的現有燃煤鍋爐還應安裝低氮燃燒裝置。
開展機動車船氮氧化物控制。實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加速淘汰老舊汽車、機車、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提高機動車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生產一致性檢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生產、銷售和注冊登記。鼓勵使用新能源車。全面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提升車用燃油品質,鼓勵使用新型清潔燃料,在全國范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積極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調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
四、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審批工作,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推進水源地環境整治、恢復和規范化建設。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外匯水區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管。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要定期開展水質全分析。健全飲用水水源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預警。
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明確各重點流域的優先控制單元,實行分區控制。淮河流域要突出抓好氨氮控制,重點推進淮河干流及鄭州、開封、淮北、淮南、蚌埠、亳州、菏澤、濟寧、棗莊、臨沂、徐州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干流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海河流域要加強水資源利用與水污染防治統籌,以飲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環境改善和跨界水污染協同治理為重點,大幅減少污染負荷,實現劣Ⅴ類水質斷面比重明顯下降。遼河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推進遼河保護區建設,實現遼河干流以及招蘇臺河、條子河、大遼河等支流水質明顯好轉。三峽庫區及其上游要加強污染治理、水生態保護及水源涵養,確保上游及庫區水質保持優良。松花江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和面源污染治理,國控斷面水質基本消除劣Ⅴ類。黃河中上游要重點推進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強寧東、鄂爾多斯和陜北等能源化工基地的環境風險防控,加強河套灌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現支流水質大幅改善,干流穩定達到使用功能要求。太湖流域要著力降低入湖總氮、總磷等污染負荷,湖體水質由劣Ⅴ類提高到Ⅴ類,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巢湖流域要加強養殖和入湖污染控制,削減氨氮、總氮和總磷污染負荷,加強湖區生態修復,遏制湖體富營養化趨勢,主要入湖支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質。滇池流域要綜合推進湖體、生態防護區域、引導利用區域和水源涵養區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體水質。南水北調中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要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實現水質全面達標;東線水源區及沿線要進一步深化污染治理,確保調水水質。
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實現水質穩定并有所好轉。將西南諸河、西北內陸諸河、東南諸河,鄱陽湖、洞庭湖、洪澤湖、撫仙湖、梁子湖、博斯騰湖、艾比湖、微山湖、青海湖和洱海等作為保障和提升水生態安全的重點地區,探索建立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水生態安全綜合評估,落實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湖北省長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和云南省異龍湖等綜合治理。加大對黑龍江、烏蘇里江、圖們江、額爾齊斯河、伊犁河等河流的環境監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對水質良好或生態脆弱湖泊的保護力度。
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近岸海域與流域污染防治的銜接。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在生態敏感地區嚴格控制圍填海活動。降低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強度。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
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控。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和一般保護區。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取締滲井、滲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斷廢棄鉆井、礦井等污染途徑。防范地下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控制危險廢物、城鎮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
(二)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控制。
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除塵設施改造,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塵器,加強工藝過程除塵設施建設。20蒸噸(含)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安裝高效除塵器,鼓勵其他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潔能源。加強施工工地、渣土運輸及道路等揚塵控制。
加強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氣控制。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勵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推進精細化工行業有機廢氣污染治理,加強有機廢氣回收利用。實施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程。開展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氣監測,完善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污染源監管,減少含汞、鉛和二口惡英等有毒有害廢氣排放。
推進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建立區域空氣環境質量評價體系,開展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實施區域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火電、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業進行重點防控。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開展臭氧、細顆粒物(PM2.5)等污染物監測,開展區域聯合執法檢查,到2015年,上述區域復合型大氣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達到或好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實施城市清潔空氣行動,加強烏魯木齊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尚未達到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并實施達標方案。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控制和惡臭污染治理。
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業、社會生活等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強化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擴大達標功能區面積。做好重點噪聲源控制,解決噪聲擾民問題。強化噪聲監管能力建設。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
強化土壤環境監管。深化土壤環境調查,對糧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區和礦產資源開發影響區進行重點調查。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且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對已有居民要實施搬遷。
推進重點地區污染場地和土壤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
(四)強化生態保護和監管。
強化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加強大小興安嶺森林、長白山森林等25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完善管理機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連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嚴格控制重點生態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產業準入環境標準。
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水平。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估,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分區的調整,嚴格限制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規范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管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優化自然保護區空間結構和布局,重點加強西南高山峽谷區、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區、近岸海域等區域和河流水生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搶救性保護中東部地區人類活動稠密區域殘存的自然生境。到2015年,陸地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重穩定在15%。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繼續實施《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力度,完成8至10個優先區域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與評估。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恢復示范區等建設。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監管。研究建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共享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強化對轉基因生物體環境釋放和環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監管,開展外來有害物種防治。發布受威脅動植物和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到2015年,90%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和典型生態系統得到保護。
推進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落實生態功能區劃,規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監管,落實相關企業在生態保護與恢復中的責任。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
五、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
(一)推進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
開展環境風險調查與評估。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研究環境風險的產生、傳播、防控機制。開展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害調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
完善環境風險管理措施。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環境風險評估規范,完善相關技術政策、標準、工程建設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對防范環境風險提出明確要求。建立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報告與應急處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對重點風險源、重要和敏感區域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對高風險企業要予以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或搬遷,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依法予以關停。建立環境應急救援網絡,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事故應急演練。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構建政府引導、部門協調、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環境應急救援機制,依法科學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建立環境事故處置和損害賠償恢復機制。將有效防范和妥善應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務,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推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建設,建立鑒定評估工作機制,完善損害賠償制度。建立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損害修復技術體系。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
(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
提高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水平。加強重大自然災害對核設施影響的分析和預測預警。進一步提高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的可靠性。加強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整改,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設施要限制運行或逐步關停。規范核技術利用行為,開展核技術利用單位綜合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大的核技術利用項目實施強制退役。
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完善核與輻射安全審評方法。加強運行核設施安全監管,強化對在建、擬建核設施的安全分析和評估,完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完善早期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產、運輸、存儲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加強核技術利用安全監管,完善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核設施流出物監督性監測。完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國際合作機制,加強核安全宣傳和科普教育。
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民用輻射照射裝置退役和廢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和處置能力建設,基本消除歷史遺留中低放廢液的安全風險。加快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
(三)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高發態勢。
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為重點,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屬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合理調整重金屬相關企業布局,逐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禁止在重點區域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鼓勵各省(區、市)在其非重點區域內探索重金屬排放量置換、交易試點。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行業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湘江等流域、區域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到2015年,重點區域內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
實施重金屬污染源綜合防治。將重金屬相關企業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建立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臺賬,強化監督性監測和檢查制度。對重點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推動重金屬相關產業技術進步,鼓勵企業開展深度處理。鼓勵鉛蓄電池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電鍍等行業實施同類整合、園區化管理,強化園區的環境保護要求。健全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與診療體系。
(四)推進固體廢物安全處理處置。
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落實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制度,確定重點監管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清單,加強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杜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對企業自建的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排查、評估,促進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產業化、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控制危險廢物填埋量。取締廢棄鉛酸蓄電池非法加工利用設施。規范實驗室等非工業源危險廢物管理。加快推進歷史堆存鉻渣的安全處置,確保新增鉻渣得到無害化利用處置。加強醫療廢物全過程管理和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進農村、鄉鎮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無害化管理,到2015年,基本實現地級以上城市醫療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
加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力度。完善鼓勵工業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的優惠政策,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技術開發,加強煤矸石、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冶煉和化工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到2015年,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建設廢舊物品回收體系和集中加工處理園區,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加強進口廢物圈區管理。
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到2015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所有縣具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制度,完善分類回收、密閉運輸、集中處理體系,加強設施運行監管。對垃圾簡易處理或堆放設施和場所進行整治,對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和舊垃圾場要進行生態修復、改造。鼓勵垃圾厭氧制氣、焚燒發電和供熱、填埋氣發電、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進垃圾滲濾液和垃圾焚燒飛灰處置工程建設。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泥試點。
(五)健全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嚴格化學品環境監管。完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化學品淘汰清單,依法淘汰高毒、難降解、高環境危害的化學品。制定重點環境管理化學品清單,限制生產和使用高環境風險化學品。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推行排放、轉移報告制度,開展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健全化學品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全過程行政問責制。
加強化學品風險防控。加強化工園區環境管理,嚴格新建化工園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加強現有化工企業集中區的升級改造。新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聚集區,現有化工園區外的企業應逐步搬遷入園。制定化工園區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標準,完善園區相關設施和環境應急體系建設。加強重點環境管理類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和污染場地的管理與處置。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廢棄危險化學品暫存庫建設和處理處置能力建設。以鐵礦石燒結、電弧爐煉鋼、再生有色金屬生產、廢棄物焚燒等行業為重點,加強二口惡英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二口惡英污染防治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到2015年,重點行業二口惡英排放強度降低10%。
六、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一)推進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不同地區主要環境功能差異,以維護環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態安全、保障食品產地環境安全等為目標,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制定不同區域的環境目標、政策和環境標準,實行分類指導、分區管理。
加大對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地區的環境治理力度,結合環境容量實施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環境風險防范,保護和擴大生態空間。加強對農產品主產區的環境監管,加強土壤侵蝕和養殖污染防治。對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維護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依法關閉或遷出污染企業,實現污染物“零排放”。嚴格能源基地和礦產資源基地等區域環境準入,引導自然資源合理有序開發。
實施區域環境保護戰略。西部地區要堅持生態優先,加強水能、礦產等資源能源開發活動的環境監管,保護和提高其生態服務功能,構筑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三江源地區要深入推進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建設。塔里木河流域要加強生態治理和荒漠化防治。呼包鄂榆、關中-天水、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等區域要嚴格限制高耗水行業發展,提高水資源利用水平,控制采暖期煤煙型大氣污染。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區域要強化酸雨污染防治,加強石漠化治理和高原湖泊保護。
東北地區要加強森林等生態系統保護,開展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濕地修復,強化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綜合治理,加強東北平原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護。遼中南、長吉圖、哈大齊和牡綏等區域要加強采暖期城市大氣污染治理,推進松花江、遼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強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礦山環境修復,強化對石油等資源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
中部地區要有效維護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提高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維持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太原城市群、中原經濟區要加強區域大氣污染治理合作,嚴格限制高耗水行業發展,加強采煤沉陷區的生態恢復。武漢城市圈、環長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帶等區域要把區域資源承載力和生態環境容量作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依據,嚴格資源節約和環保準入門檻,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保護。
東部地區要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加快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有效控制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河北沿海、江蘇沿海、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峽西岸、山東半島等區域要進一步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保護海岸帶和生物多樣性。加快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確定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加強城鄉和區域統籌,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措施,加大對西部地區、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特殊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提高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二)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評估,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綜合整治。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水源保護意識。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
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水平。鼓勵鄉鎮和規模較大村莊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城市周邊村鎮的污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統一處理,居住分散的村莊要推進分散式、低成本、易維護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統籌建設城市和縣城周邊的村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收運系統;交通不便的地區要探索就地處理模式,引導農村生活垃圾實現源頭分類、就地減量、資源化利用。
提高農村種植、養殖業污染防治水平。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農藥包裝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推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發展。加強廢棄農膜、秸稈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開展水產養殖污染調查,減少太湖、巢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水產養殖面積和投餌數量。
改善重點區域農村環境質量。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發推廣適用的綜合整治模式與技術,著力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的村莊和集鎮,到2015年,完成6萬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優化農村地區工業發展布局,嚴格工業項目環境準入,防止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對農村地區化工、電鍍等企業搬遷和關停后的遺留污染要進行綜合治理。
(三)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建設。
以基礎、保障、人才等工程為重點,推進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與總量減排監管體系、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體系、環境預警與應急體系,初步建成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加強農村和機動車減排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監測、監察、宣教、統計、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大幅提升市縣環境基礎監管能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和重污染地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將環境監察隊伍向鄉鎮、街道延伸。以中西部地區縣級和部分地市級監測監察機構為重點,推進基層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建設。開展農業和農村環境統計。開展面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研究,探索建立面源污染減排核證體系。
推進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體系建設。優化國家環境監測斷面(點位),建設環境質量評價、考核與預警網絡。在重點地區建設環境監測國家站點,提升國家監測網自動監測水平。提升區域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開展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典型環境問題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源的監測,鼓勵將特征污染物監測納入地方日常監測范圍。開展農村飲用水源地、村莊河流(水庫)水質監測試點,推進典型農村地區空氣背景站或區域站建設,加強流動監測能力建設,提高農村地區環境監測覆蓋率,啟動農村環境質量調查評估。開展生物監測。推進環境專用衛星建設及其應用,建立衛星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建設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
加強環境預警與應急體系建設。加快國家、省、市三級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建立預警監測系統。提高環境信息的基礎、統計和業務應用能力,建設環境信息資源中心。利用物聯網和電子標識等手段,對危險化學品等存儲、運輸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控。強化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應急與監管機構建設。健全核與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立重要核設施的監督性監測系統和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時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技術研發基地、重點實驗室、業務用房建設。加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反恐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決策、指揮調度系統及應急物資儲備。
提高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建立經費保障渠道和機制,按照運行經費定額標準及更新機制,保障國家與地方環境監管網絡運行、設備更新及業務用房維修改造。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人員素質。研究建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及核安全重要崗位人員技術資質管理制度。完善培訓機制,加強市、縣兩級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環境監管人員培訓。培養引進高端人才。定期開展環境專業技能競賽。
七、實施重大環保工程
為把“十二五”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要積極實施各項環境保護工程(全社會環保投資需求約3.4萬億元),其中,優先實施8項環境保護重點工程,開展一批環境基礎調查與試點示范,投資需求約1.5萬億元。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確保工程投資到位。工程投入以企業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主,中央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支持。要定期開展工程項目績效評價,提高投資效益。
專欄2:“十二五”環境保護重點工程 |
主要污染物減排工程。包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工業水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水污染物減排工程,電力行業脫硫脫硝、鋼鐵燒結機脫硫脫硝、其他非電力重點行業脫硫、水泥行業與工業鍋爐脫硝等大氣污染物減排工程。 |
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
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繼續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探索開展環境質量監督考核。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定期發布主要污染物減排、環境質量、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等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要進行約談,實施區域限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二)完善綜合決策機制。
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促進部門間協同聯動與信息共享。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容量、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風險評估等作為區域和產業發展的決策依據。依法對重點流域、區域開發和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監督管理。對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探索編制城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三)加強法規體系建設。
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法規。
統籌開展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核電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水、海洋、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強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和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推進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鼓勵地方制訂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電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對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研究鼓勵企業廢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健全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使用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
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
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與銀行工作人員履職評價、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
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
(五)加強科技支撐。
提升環境科技基礎研究和應用能力。夯實環境基準、標準制訂的科學基礎,完善環境調查評估、監測預警、風險防范等環境管理技術體系。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組織實施好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
(六)發展環保產業。
圍繞重點工程需求,強化政策驅動,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投融資、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清潔生產審核、產品認證和人才培訓等環境服務業水平的政策措施。
(七)加大投入力度。
把環境保護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經費安排。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圍繞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中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政策,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化融資機制。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推動建立財政投入與銀行貸款、社會資金的組合使用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以直接、間接的融資方式拓寬環境保護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或改制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探索發展環保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增加對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
(八)嚴格執法監管。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改進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深化流域、區域、行業限批和掛牌督辦等督查制度。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
(九)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
進一步深化環境保護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完善中央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機制,帶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試點,鼓勵開展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等創建活動。
(十)部門協同推進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綜合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綜合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產業、價格和投資政策。科技部門要加強對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等關鍵技術的研發與示范支持。工業部門要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力度,嚴格行業準入,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部門要控制生態用地的開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治理恢復,保障環境保護重點工程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加強公路、鐵路、港口、航道建設與運輸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水利部門要優化水資源利用和調配,統籌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嚴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強化水土流失治理。農業部門要加強對科學施用肥料、農藥的指導和引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節水、農業物種資源、水生生物資源、漁業水域和草地生態保護,加強外來物種管理。商務部門要嚴格賓館、飯店污染控制,推動開展綠色貿易,應對貿易環境壁壘。衛生部門要積極推進環境與健康相關工作,加大重金屬診療系統建設力度。海關部門要加強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危害環境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林業部門要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力度。旅游部門要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加強旅游區的環境保護。能源部門要合理調控能源消費總量,實施能源結構戰略調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氣象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氣象監測預警服務以及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氣象應急響應服務。海洋部門要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強化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的環境監管。
(十一)積極引導全民參與。
實施全民環境教育行動計劃,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推進綠色創建活動,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完善新聞發布和重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城鎮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重點城市飲用水水質、企業環境和核電廠安全信息公開,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企業的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舉報制度,暢通環境信訪、12369環保熱線、網絡郵箱等信訪投訴渠道,鼓勵實行有獎舉報。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十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的環境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術和資金,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大力推進國際環境公約、核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等公約的履約工作,完善國內協調機制,加大中央財政對履約工作的投入力度,探索國際資源與其他渠道資金相結合的履約資金保障機制。
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相關談判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研究調整“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進出口關稅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評估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把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完善體制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推進規劃實施。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