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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
時間:2011-12-21 10:13:44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1 年 第 4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陳德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監測、及時控制和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以下簡稱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因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類、蔬菜、蛋品、奶制品、邊銷茶和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或商品脫銷、滯銷的狀態。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異常波動按照影響范圍大小,分為四級:一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場異常波動;二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范圍或一個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市場異常波動;三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設區的市較大范圍的市場異常波動;四級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在一個縣內的市場異常波動。
  第四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做好預案、科學監測、及時反應、處置得力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成立由部長擔任總指揮、分管部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的商務部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對全國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的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市場異常波動防范和處置責任制,加強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交流和區域合作,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培訓,建立完善市場異常波動監測系統和必要的應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證經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參加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八條 商務部制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有關經營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制定與當地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方案并向其備案。
  第九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分工;
  (二)市場日常監測機構的運行,監測數據的綜合評價、預警標準及市場異常波動的報告、通報制度;
  (三)應對市場異常波動具體程序及擬采取的措施;
  (四)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生活必需品貨源組織、投放及銷售網絡;
  (五)相關保障工作,如新聞發布、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市場監管、人力、資金、交通運輸及保障應急預案落到實處的各項具體措施等;
  (六)應對市場異常波動的值班制度和聯絡方式。
  第十條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增強對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防范市場異常波動的發生。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應急設施、設備等物資儲備制度。
  第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完善全國生活必需品數據庫,掌握生活必需品生產能力、價格、庫存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為主體的應急設施、設備、生活必需品等物資投放網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緊急調運機制,確保運輸暢通。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掌握市場總需求、總供給(現有庫存、本地生產能力、外地可采購能力)和銷售、價格變化情況;指導列入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預警范圍的樣本企業準確、及時填報信息。
  第十六條 商務部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消費需求的變化,負責確定和調整需要監測的生活必需品品種。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居民消費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監測的生活必需品品種,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 監測預警工作應當根據市場異常波動的特點,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掌握市場運行情況。
  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出預警報告,并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八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全國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和市場異常波動信息報告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監測到市場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應當在2個小時之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1個小時之內,向商務部報告:
  (一)發生地震、泥石流、海嘯、冰凍雨雪、洪水、干旱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群體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衛生事件或動植物疫情,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三)核泄漏、戰爭、恐怖襲擊等引發公眾恐慌,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
  第十九條 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等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監測到市場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對發生的一級或二級市場異常波動,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通報,并分別向各地或相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在市場異常波動消除之前,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全國市場異常波動的信息發布制度,負責向社會發布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場異常波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場異常波動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市場異常波動的級別,提出是否啟動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啟動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由商務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啟動地方各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由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
  針對下列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場供應:
  (一)發生地震、泥石流、海嘯等局部性地質類災害,要重點做好方便食品、瓶裝飲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帳篷、凈水器、衛生清潔用品等市場供應;
  (二)發生冰凍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圍氣象災害,要重點做好耐儲存蔬菜、糧食、肉類、雞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場供應;
  (三)發生群體性疾病、動物疫情等易擴散公共衛生事件,要重點做好衛生清潔用品、防護用品、糧食、食用油、食鹽、畜禽產品、方便食品等市場供應;
  (四)發生核泄漏等事故災難,要重點做好糧食、食用油、食鹽、方便食品、瓶裝飲用水、防輻射用品的市場供應。
  第二十八條 針對生活必需品脫銷或價格大幅上漲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時發布市場信息,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二)督促流通企業組織貨源,通過企業供應鏈采購、動用商業庫存,增加市場供應;
  (三)開展緊缺物資跨區域調運,進行異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調劑;
  (四)組織投放政府儲備物資,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先投放地方儲備物資,后投放中央儲備物資;
  (五)當國內生活必需品產量不足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報請商務部,迅速組織進口;
  (六)定量、限量銷售,或實行統一發放、分配;
  (七)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針對生活必需品中鮮活農產品滯銷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引導生產經營;
  (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產銷對接活動;
  (三)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擴大加工規模,增加采購數量;
  (四)指導有儲存條件的企業增加商業庫存,必要時建立臨時性政府儲備;
  (五)支持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滯銷農產品出口。
  鮮活農產品出現嚴重滯銷情形時,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倡導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采取積極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條 根據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的需要,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權統一緊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對組織企業調運投放物資產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和進口商品企業的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補償。
  第三十一條 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商業網點嚴重損毀,影響市場供應的,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迅速組織建立臨時性商業網點,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渠道暢通。
  第三十二條 市場異常波動消除后,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執行依據本辦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并通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就本次突發事件對相關生活必需品中遠期市場供應的影響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做好后續監測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對全國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市場異常波動舉報制度,公布報告、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市場異常波動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市場異常波動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置。
  對報告、舉報市場異常波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予以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建議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建議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完成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商品等物資供應和儲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監測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對上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督察、指導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的。
  第三十八條 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監測資料的;
  (三)購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組織貨源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絕服從商務主管部門調遣的;
  (六)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及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3年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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