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已經查證屬實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一律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產、違法委托生產、已停產企業參與生產假藥情形的,一律按照情節嚴重依法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對 已查證屬實藥品經營企業出租轉讓證照票據經營假藥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續不全仍然購銷假藥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節嚴重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生產 銷售假藥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公開予以曝光。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該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對違法違規行為決不姑息。對姑息遷就、查處不力的,應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重點案件督查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