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濟南廉租房實物配租家庭低收入標準是“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李紅一家不過超標十幾元,卻被要求“退房”,聽起來是個很過分的規定。新聞之后,一片怨憤腹誹之聲。如果聯想起諸多廉租房與寶馬“婚配”的橋段,又或者三公浪費與貪腐數目云云,這“十幾元錢”就顯得格外委屈。
悲憫歸悲憫,規定就是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于9月底發布《關于保障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對退出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嚴格說來,別說高出“十幾元錢”,就算是只高出“一元錢”,也當恪守契約、履行“退房”手續。
道理并不復雜:一者,廉租房等保障房本身就屬于兜底性政策,如果沒有一根剛性的紅線,很容易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出現“應保不保”的狀況,規則一旦被執法彈性所突破,更弱勢者就可能被排擠在保障責任的外頭;二者,這也不是規定合理不合理的問題,既然是底線,就必然有一個“譜”——只要有“譜”,就必然有超出或少于其一點點的“范疇”,制度的公平,應保障的是大多人的公共利益,而不可能在每個客體層面確保絕對的公平;三者,退出廉租房并不代表就將其推至“風餐露宿”的境地,譬如當事人如果符合公租房的條件,租金也有可能按照公租房的標準來交——換言之,“退房”本身就是捍衛制度正義,而公共政策應當以救濟或福利的姿態確保退出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超標十幾塊元的問題上,我們似乎在“呼喚”變通之計。但如果讓我們自己來“分蛋糕”、又或者我們饑腸轆轆在“等蛋糕”,恐怕就恨不得標準的頭上懸一把最鋒利的刀。立場決定態度,利益決定立場。于我們這個社會而言、于我們的切膚之痛而言,今日缺少的恰恰不是“變通之計”——而是堅守約定、絕不變通的底氣。滿大街都是“最終解釋權歸××所有”,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多已異化為“合法傷害權”……不難想見:如果按照“十幾元錢”的級別繁衍下去,開寶馬的住廉租房恐怕連譴責的法條都找不到了。
一切凌駕于制度之上的善意都是值得警惕的。超標十幾元就是應該退出廉租房——這和59分就是不及格是一個道理。當我們要求權力自制自重的時候,切不可因表象的悲憫又給制度開出“人治”的口子。信任制度,就是要相信在制度之內,即便有一時的嚴酷或無情,而最終仍能得到權利與自由的美好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