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辦“復活”了,有的改成了“在京工作人員服務聯絡中心”,更多的是“隱于市”——閃身于民宅村野之間。去年1月29日,國辦發布《關于 加強和規范各地駐京辦的意見》,其中明確在意見下發后6個月內,撤銷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等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撤銷縣、縣級市、旗、市轄區政府設立的駐 京辦事機構;撤銷駐京辦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隨后,當年的 11月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布2010年625家被撤銷駐京辦名錄。事實證明,撤的只是駐京辦的名號而已。
駐京辦不是洪水猛獸,但這些年,駐京辦確實又被有憑有據地妖魔化了。囤購茅臺酒、頻頻因腐敗落馬,加之小說《駐京辦主任》的戲劇化刻畫,駐 京辦成了跑關系、走后門、搞腐敗的“蛀京辦”。但問題是,“拿項目跑撥款、招商引資,還有接訪維穩任務”等,并不會因為駐京辦的消失而歸于沉寂。道理很明 了:即便揪出所有“潛伏”的各色駐京辦,地方部門的“公共職能”并不會因此而有所改變。換言之,只要行政審批制度以及接訪勸返機制未曾轉身,撤了駐京辦, 只會加大地方政府辦事的諸多成本。
駐京辦的問題,其實應該分為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權力領域內的通病,比如尋租貪腐,這無法給駐京辦原罪,土地審批等要害部門的窩案與駐京辦相 比,后者的問題似乎可以忽略不計;另一方面是駐京辦自身的職能問題,比如“跑部錢進”等,但這一切恰是地方部門的訴求衍射,駐京辦只是公開表達利益博弈而 已。可以想見,一旦駐京辦“地下化”,其問題必將更加隱蔽,反腐也會更為困難。
駐京辦是體制產物,利弊集于一身。想以撤銷駐京辦的方式肅清權力場上的種種疑云,顯然治標不治本——或者說,駐京辦只是諸多歷史性糾結上的 一只“替罪羊”,死了它一只,必有另外千萬只替代羊繼續實現其功能。當務之急,是要廓清權限,將“次規則”從部委配置資源的行政作為中剔除、矯正地方部門 “維穩”等公關路徑——駐京辦,也許不用撤銷就自會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