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事件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有耳聞:武漢居民羅新華突然冒出莫名房貨,經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省直支行核查,居然有百余人被冒用信息貸款。但這些事情大多不了了之,像單縣的銀行僅對貸款經手人罰款2000元了事,而當年學校的負責人、房管局相關人員卻毫發無損,老師們為抹去這房貨與銀行不良記錄仍求告無門、四處奔走。
實際上,這種冒名向銀行貨款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單縣五中的相關人員利用虛假的房產證,編造虛假的貨款理由,向銀行抵押貸款,將錢騙出而后用于歸還債務,他們實施了騙取銀行貨款的行為,涉嫌貨款詐騙。即便只是騙出銀行的錢,隨后歸還,其行為也涉嫌騙取貸款罪。單縣五中的相關人員利用虛假的房產證,騙取了銀行1809萬元。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的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銀行的相關人員,明知單縣五中相關人員進行貨款詐騙或者騙取貸款,而為他們大開綠燈,則是共犯,涉嫌貨款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如果他們沒有參與合謀,那么,其不認真審核,放棄監管,隨意放貸的行為,則涉嫌國有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
房管局相關人員,不認真審核,放棄監管,隨意辦證,涉嫌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
我建議,當地公安司法機關及時對此事立案偵查,盡快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此,才能免除受害老師們搜集證據和訴訟之勞,更能迅速地消除房貨記錄和要求賠償損失。其次,可殺一儆百,有利于防范今后其他人鋌而走險,危及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