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強調,判案要充分考慮社情民意,正確把握死刑政策標準。強調對罪行極其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判死刑。(8月25日《大河報》)
直觀感覺,河南省高院所強調的問題是受到了云南李昌奎案的啟示。法院強調充分考慮社情民意,或許有值得肯定的一面,然而,“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的原則,適用于所有的犯罪,還是有寬有嚴,因階層身份而論?這個問題更值得關注,更需要明確。
有網友說,目前的刑事犯罪中,民憤最大的是貪官。我認為網友說的是事實,而嚴重的貪腐犯罪引發強烈反響,公眾齊聲要求嚴懲的情況并不少,特別是在貪腐數額不斷攀升,“千萬級”、“億級”貪官輩出的情況下,貪污賄賂犯罪引發的民憤越來越大。
然而,司法量刑對貪腐犯罪的尺度卻似乎隨著涉案數額的不斷上升而越來越寬,司法界也每每以“寬嚴相濟”來解釋“貪官不死”現象。“寬嚴相濟”的片面或選擇性考量之下,大批罪大惡極、情節嚴重、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紛紛得以逃生,“千萬級”貪官不死,“億級”貪官也可以不死,而幾百萬的貪腐數額,已屬平常事。
對貪官的“寬嚴相濟”不過是個說法,實際上是寬仁有加;而貪腐涉案數額上億的犯罪都可免死,已經突破了民眾可以承受的心理底線。而另一種心理底線的突破,卻是與對貪官“寬嚴相濟”形成強烈反差的,對百姓違法犯罪的嚴刑峻法。
比如,百姓因一元錢公交車票便被勞教,而官員貪污受賄一兩萬元都已“不屑”立案;官員違法犯罪可以寬仁于百姓一兩萬倍,我們到哪里去找底線?如果說“一元錢勞教案”比較極端,相關的案例也絕不難找:取款機吐錢案、小學生賣淫案、農民敲詐政府案等,都證明著司法對平頭百姓的不手軟。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判死刑”,且不說這種司法原則是否符合“依法”的精神,以及會否出現真正的“民意情緒審判”,單說能否做到“民憤面前人人平等”,這恐怕是公眾更加在意的。
而從河南高院強調這一原則的針對性上來看,所謂“民憤死刑”的原則有沒有包括貪官,都值得我們揣度。如果“民憤”原則依舊選擇性考量,不論于法治還是社會公平,都將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