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深夜,上海寶鋼醫院手術室突發火災,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術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醫院宣傳科負責人稱,事發時手術室內至少有6名醫護人員在場,發現隔壁房間起火后相繼撤離;手術臺上的病人則因無法逃離不幸身亡。(8月25日《新民晚報》)
身為肩負“救死扶傷”使命的醫務人員,在火災發生時,竟然丟下手中的病人,且是正在做手術的全身麻醉病人不顧,集體搶先逃命而去。這無疑是對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的極大諷刺。
或許有人會說,上述“醫跑跑”事件中,直接導致病人死亡的并非醫生的診治行為,而主要是意外的火災。面對火災,醫務人員也是人,也有基于自保性命的緊急避險權利。
對此,刑法有明確的條款,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就是說,在履職過程中,作為依法“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醫務人員其實是無權適用緊急避險條款的。更何況,根據新聞報道,6名醫務人員、1名病人,且“手術室的火并不大”,救險的難度應該并不算大。
不難想象,面對危難,如果醫生也可以在病人面前緊急避險、優先自保性命,那么,我們的基本社會秩序將會面臨一種怎樣的顛覆和混亂——同樣為了避險而自保性命,軍人豈不是也可以拒絕上戰場,警察也可以拒絕與犯罪分子作斗爭,消防人員可以拒絕救火,防汛人員可以拒絕防洪……
毫無疑問,任何一個人只要選擇了特定職業,就意味著他要擔負起職業責任,承擔職業倫理,如果做不到,就應被視為不適合從事這一職業,應該退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