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所謂“政府原因”“客觀原因”而閑置的土地,到底有多少閑置是真正“合理合法”的,相關監管部門有必要一宗一宗認真探究,找出真實的原因
這幾年,為打擊閑置、囤積土地行為,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國土資源部一直對房地產閑置用地保持高壓態勢,多次組織開展了對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房地產閑置土地逐年下降。統計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產閑置土地約38萬畝,截至2010年底則下降為18萬畝。(7月28日《人民日報》)
即便是18萬畝,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所建住房,至少能供800多萬人居住。
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閑置兩年以上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堅持依法辦事,這些閑置的土地,絕大多數都可以無償收回了。
問題在于,辦法同時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可以“除外”。善于鉆營的開發商發現了有機可乘之處,他們只要能夠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把閑置的責任全部推給地方政府,保證土地使用權安然無恙。
事實也是如此,根據國土資源部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六成閑置土地是“政府原因”“客觀原因”造成的,所謂的“合法”閑置。而這些所謂的“政府原因”“客觀原因”,則主要包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矛盾沒有處理好、周邊居民不配合等。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在這個問題上,一些地方政府似乎表現得十分“仗義”,把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全部攬了過來。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在這些閑置的土地中,“政府原因”和“客觀原因”絕對不可能達到六成以上。一些地方政府所以敢于“承擔”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已經將自己的經濟利益、政績等與開發商緊緊地綁在了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心甘情愿地為開發商“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土地違法的責任追究沒有落到實處,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威懾力不夠,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官員“敢于”替開發商“分憂”。
正如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所說,“不少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和政績與開發商聯結在一起,在紛繁蕪雜的利益和動機面前,政府對閑置土地‘收回’和‘重罰’制裁手段很少實施。監管偏軟成了土地閑置的重要助力。”
試想,如果地方政府與開發商沒有利益關系,有關方面對土地違法行為能夠嚴厲追究,地方政府還有必要、還敢幫開發商分擔責任嗎?開發商還能找到那么多土地閑置的“政府原因”“客觀原因”嗎?土地閑置現象還會這么嚴重嗎?
我們注意到,在六成閑置土地是“政府原因”“客觀原因”中,征地、拆遷沒有到位又是最主要的原因。這就更讓人納悶了,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是要求掛牌交易嗎?而掛牌交易的前提是“凈地”,即必須在土地上的所有附著物都必須全部拆除完畢以后,土地才能上市交易,為什么會出現征地和拆遷方面的問題呢?所謂的征地、拆遷方面的“政府原因”“客觀原因”,能站得住腳嗎?如果確實是這方面的原因,是否應當追究地方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呢?
現在看來,所謂的“政府原因”和“客觀原因”,更多的還是開發商“制造”出來的,或者說是一些地方政府、部分官員“配合”出來的。
眼下,樓市調控已到了關鍵時刻,有關是否要增加土地供應的問題,也是爭論無果。如果一邊增加土地供應,一邊大量土地閑置,就會嚴重影響樓市調控作用的發揮。所以,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解決土地大量閑置的問題。除了盡快按規定無償收回那些該收回的閑置土地外,那些所謂“政府原因”“客觀原因”而閑置的土地,到底有多少閑置是真正“合理合法”的,相關監管部門有必要一宗一宗認真探究,找出真實的原因。對于那些弄虛作假的行為,該問責的嚴厲問責,對于那些該收回的土地,絕不手軟地盡快收回。這樣,才能阻止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合謀”閑置土地的行為,也才能打消開發商囤地牟利的念頭,讓閑置土地“忙”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