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7月29日電(見習記者 李鐵柱)“7·23”動車追尾事故,把一個“陌生”的鐵路強制險帶入公眾視線。本網記者獲悉,今日上午中國保險法學會的五位學者將聯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并以此舉作為一個全國性保險法學術組織對鐵路保險制度改革的呼吁。
《條例》被指與現行《保險法》相抵觸
五位上書的學者分別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任自力,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施天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賈林青。其中,尹田教授為中國保險法學會會長,其他幾位為副會長。
在這份將快遞至國務院法制辦的《關于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中,五位學者指出呼吁廢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實施并沿用至今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存在沖突,不利于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合法權益的保護。”
“《條例》第1條規定,鐵路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而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五教授認為。目前,我國《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強制保險的任何規定,而《條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只屬于部門規章,其強制要求鐵路旅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存在明顯沖突,應當視為無效規定。
另外,五位教授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 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會批準,但是鐵路部門并未履行報請批準的法定程序。
據悉,目前,鐵路部門強制收取保險費用的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已解散)制定《強制保險條例》和1959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 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在這兩份文件里,明確規定由鐵道部門接辦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但是,上述條例和通知僅屬于部門規章,而最新出臺的《保險法》已經將商業保險經營者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擴大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
鐵路強制險保額標準19年不變 同風險不等價遭質疑
根據1992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1994年頒布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則將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定為4萬元。這兩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后,一些保險從業人員把鐵路部門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稱作是“暴利”。現在的動車、高鐵票價多為數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于2%的費率不變,保險費最高可達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額,仍然只有2萬元。
對此,五位學者認為這顯然有失公平。“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傷亡的保險金額一律為人民幣2萬元。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旅客因票價不同而須支付不同保費情形下,卻要適用相同的保險金額,顯然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五教授認為。
此外,2萬元的保險金額標準自1992年6月施行至今已逾19年,其間旅客支付的保險費在不斷上漲,保險金額卻一直未變。該過低的保險金額已無法為旅客提供充分風險保障,并導致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對此,中央財大保險學院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郝演蘇曾在微博中指出,1951年出臺、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多年來,票價已漲了N倍,為何保額依然未有提升。
鐵道部強制旅客投保 《條例》侵犯旅客知情權
同時,五位學者認為,目前的《條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然而,鐵路部門作為向旅客提供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法律主體,數十年來,既未在其出售給旅客的火車票上注明價格中含有保險費,亦未另行提供給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該等行為已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害。”
2010年,媒體曾在北京西站進行街頭調查,結果顯示,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個人知道,其購買的火車票里含有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企業形成合同關系和保險關系。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局理應公開說明。即便有國家公布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替代經營者告知義務。但實際上,鐵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這已經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犯。
飛機輪船已取消 鐵路強制險缺乏合理性
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與《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1987年、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愿保險。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一直延續下來。1990年,《條例》曾因內容不適應實際情況,被列入國務院清理的法規之列,但后來卻不了了之。
五位學者認為,《條例》不符合強制保險立法精神,也與意外傷害保險法律屬性相悖。
“依國際通例,強制保險主要表現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責任保險,如醫療責任險、工傷責任險、環境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屬于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中財產保險的范疇。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人身保險,強調自愿投保。二者在法律屬性方面有明顯不同。”
目前,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通常有兩項:一項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門和保險公司達成的保險協議,由客運公司每年固定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個座位進行投保,也就是俗稱的“座位險”;另一項就是乘客個人購買的保險。
在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中,一般都會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即鐵路、公路等行業的運輸企業自己掏錢買保險,如果因為他們的責任導致旅客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險”,完全是自主行為。但是在中國,特別是鐵路部門,情況卻截然相反。
“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同期施行的飛機、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及上世紀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亦均早已因應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或市場實際需求而由強制投保改為自愿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繼續作為強制保險存在已喪失基本合理性。鐵路旅客運輸應當強制推行的是承運人責任險而非意外傷害險。”五位學者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