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3日電(記者 劉德炳)北京市日前公布最新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必須先補償后拆遷,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這一條例目前已生效執行。
記者從首都之窗政府公報中獲悉,北京市“新拆遷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明確征收項目補償資金的總額和產權調換房源。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根據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進行房屋征收的主體將是政府部門,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新拆遷條例”明確了補償程序和內容,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