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既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惠民生擴內需,又推動城市更新和開發建設方式轉型,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目前,各地加快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幫助一大批老舊小區居民改善了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解決了不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但不少地方工作中仍存在改造重“面子”輕“里子”、政府干群眾看、改造資金主要靠中央補助、施工組織粗放、改造實施單元偏小、社會力量進入困難、可持續機制建立難等問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既是民生工程、也是發展工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激發。
三部門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重大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印發以來,各地加快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幫助一大批老舊小區居民改善了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解決了不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但不少地方工作中仍存在改造重“面子”輕“里子”、政府干群眾看、改造資金主要靠中央補助、施工組織粗放、改造實施單元偏小、社會力量進入困難、可持續機制建立難等問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既是民生工程、也是發展工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激發。為扎實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既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惠民生擴內需,又推動城市更新和開發建設方式轉型,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牢底線要求,堅決把民生工程做成群眾滿意工程
(一)市、縣應建立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專門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規則、責任清單和議事規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簡單作為建設工程推進。
(二)各地確定年度改造計劃應從當地實際出發,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層層下指標,不搞“一刀切”。嚴禁將不符合當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對象范圍條件的小區納入改造計劃。嚴禁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為名,隨意拆除老建筑、搬遷居民、砍伐老樹。
(三)各地確定改造計劃不應超過當地資金籌措能力、組織實施能力,堅決防止財政資金大包大攬,堅決防止盲目舉債鋪攤子、增加政府隱性債務。各地應加快財政資金使用進度,摸清本地區待改造城鎮老舊小區底數,建立改造項目儲備庫,提前謀劃改造項目,統籌安排改造時序,變“錢等項目”為“項目等錢”。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央補助資金應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嚴禁截留、挪用。
(四)各地應督促引導電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履行社會責任,將老舊小區需改造的水電氣熱信等配套設施優先納入本單位專營設施年度更新改造計劃,并主動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年度計劃做好銜接。項目開工改造前,市、縣應就改造水電氣熱信等設施,形成統籌施工方案,避免反復施工、造成擾民。
(五)市、縣制定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方案之前,應對小區配套設施短板及安全隱患進行摸底排查,并按照應改盡改原則,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水、燃氣等老舊管線,群眾意愿強烈的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北方采暖地區建筑節能改造等作為重點內容優先列為改造內容。
(六)市、縣應明確街道、社區在推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的職責分工,并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居民自治機制建設、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加快健全動員居民參與改造機制,發動居民參與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參與過程監督和后續管理、評價與反饋小區改造效果等。
(七)居民對小區實施改造形成共識的,即參與率、同意率達到當地規定比例的,方可納入改造計劃;改造方案應經法定比例以上居民書面(線上)表決同意后,方可開工改造。
(八)居民就結合改造工作同步完善小區長效管理機制形成共識的,方可納入改造計劃。居民對改造后的物業管理模式、繳納必要的物業服務費用等,集體協商形成共識并書面(線上)確認的,方可開工改造。
(九)各地應完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事中事后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應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抽檢巡檢制度,明確改造工程驗收移交規定,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應建立健全改造工程質量回訪、保修制度以及質量問題投訴、糾紛協調處理機制,健全改造工程質量安全信用管理及失信懲戒機制,壓實各參建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十)有關市、縣應及時核查整改審計、國務院大督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及時整改到位的,視情況取消申報下一年度改造計劃資格。
二、聚焦難題攻堅,發揮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發展工程作用
(一)市、縣應當結合改造完善黨建引領城市基層治理機制。鼓勵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成立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搭建居民溝通議事平臺,利用“互聯網+共建共治共享”等線上手段,提高居民協商議事效率。鼓勵下沉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資源,按照有關規定探索適宜改造項目的招投標、獎勵等機制。
(二)市、縣應當推進相鄰小區及周邊地區聯動改造。結合城市更新行動、完整居住社區建設等,積極推進相鄰小區及周邊地區聯動改造、整個片區統籌改造,加強服務設施、公共空間共建共享,推動建設安全健康、設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區。鼓勵各地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同步開展綠色社區創建,促進居住社區品質提升。
(三)鼓勵市、縣以改造為抓手加快構建社區生活圈。在確定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計劃之前,應以居住社區為單元開展普查,摸清各類設施和公共活動空間建設短板,以及待改造小區及周邊地區可盤活利用的閑置房屋資源、空閑用地等存量資源,并區分輕重緩急,在改造中有針對性地配建居民最需要的養老、托育、助餐、停車、體育健身等各類設施,加強適老及適兒化改造、無障礙設施建設,解決“一老一小”方面難題。
(四)市、縣應當多渠道籌措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積極通過落實專業經營單位責任、將符合條件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吸引社會力量出資參與、爭取信貸支持、合理落實居民出資責任等渠道,落實資金共擔機制,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五)鼓勵市、縣吸引培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規模化實施運營主體。鼓勵通過政府采購、新增設施有償使用、落實資產權益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吸引培育各類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全鏈條參與改造項目策劃、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管理。支持規范規模化實施運營主體以市場化運作方式,充分挖掘運營社區服務等改造項目收益點,通過項目后續長期運營收入平衡改造投入,實現可持續。
(六)市、縣應當推動提升金融服務力度和質效。鼓勵與各類金融機構加強協作,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共同探索適合改造需要的融資模式,為符合條件的城鎮老舊小區整體改造項目,以及水電氣熱信等專項改造項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專業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投資運營的加裝電梯、建設停車設施項目,以及以“平臺+創業單元”方式發展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服務新業態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參與投資地方政府設立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
(七)各地應當加快構建適應存量改造的配套政策制度。積極構建適應改造需要的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事項、主體和辦事程序等。鼓勵因地制宜完善適應改造需要的標準體系。加快建立健全既有土地集約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設施兼容轉換的政策機制,為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引入金融支持創造條件,促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可持續發展。
(八)鼓勵市、縣將改造后專營設施設備的產權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由其負責后續維護管理,切實維護水電氣熱信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改造成果,守牢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底線。
(九)市、縣應當結合改造建立健全城鎮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續籌機制,促進小區改造后維護更新進入良性軌道。
(十)鼓勵市、縣積極引導小區居民結合改造同步對戶內管線等進行改造,引導有條件的居民實施房屋整體裝修改造,帶動家裝建材消費。
三、完善督促指導工作機制
(一)科學評價工作質量和效果。各地要對照底線要求,逐項排查改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目標,聚焦需攻堅的難題,借鑒先行地區經驗做法,完善工作機制及政策體系,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和效果。各地要以人民群眾滿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為衡量標準,科學評價本地區改造工作成效,形成激勵先進、督促后進、以先進促后進的濃厚氛圍;各地可參照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衡量標準(見附件),統籌謀劃各環節工作,扎實系統推進。
(二)建立巡回調研指導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組織相關部門、地區及行業專家,組成巡回調研指導工作組,聚焦破解發動居民參與共建、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拓展改造實施單元、健全適應改造需要的制度體系等難題,加強對各地的調研指導,對部分工作成效顯著的省份,重點總結其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做法、政策機制;對部分工作進展有差距的省份,重點開展幫扶指導,幫助其健全機制、完善政策、明確措施。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相應的巡回調研指導機制,加強對市、縣的指導。
(三)健全激勵先進、督促落后機制。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成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執行較好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納入國務院督查激勵事項,以工作成效評價作為確定激勵名單的重要依據。各省(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加大督促指導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發現市、縣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及時總結上報好的經驗做法,對督導檢查、審計、信訪、媒體等發現市、縣存在違反底線要求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大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宣傳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導,全面客觀報道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作為民生工程、發展工程的工作進展及其成效,提高社會各界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認識。要準確解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政策措施,加大對優秀項目、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改進工作中的不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性互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