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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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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發布指導意見解決冒名婚姻登記撤銷難等問題
時間:2021-12-31 17:08:58  來源:城市化網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發布《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針對當前解決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難點,《指導意見》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強化通力協作,主動化解矛盾糾紛,推動此類情形的“存量”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同時加大對婚姻登記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嚴防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增量”行為的發生。

  《指導意見》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銜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檢察機關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此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冒名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

  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民政部門對于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民政部門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注說明情況并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五、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六、本指導意見所指當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關系人。

  七、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就
《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黨史學習教育,鞏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扎實辦好為民實事,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引發的矛盾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下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近日,“兩高兩部”相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制定背景、指導意義、主要內容、貫徹落實等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建設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事關婚姻關系保護,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事關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鞏固。少數人出于種種目的,故意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婚姻登記。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一些重復登記、以非真實身份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陸續被核查發現。但遇到這類糾紛以什么程序處理,缺乏明確規定,且現實中處理此類糾紛面臨不少困境。

  一是因受害者舉證存在一定難度,依據現有立案標準,通過公安機關啟動立案程序進行維權難。

  二是由于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類情形屬于可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情形,受害者通過民政部門自行撤銷難。

  三是此類情形因不存在真實婚姻關系,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難,提起行政訴訟時往往又因已過起訴期限無法進入實體審理。

  四是盡管近年來檢察機關通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對解決此類糾紛進行了嘗試,也發布了相關的指導性案例,促進解決了一些案件中的此類問題,但對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又需要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正的案件如何處理缺乏明確規定。

  因此,暢通解決冒名婚姻登記糾紛法律救濟渠道,凝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合力,依法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最高檢行政檢察廳會同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深入調研,結合所辦案件和總結地方經驗,在工作層面加強密切溝通,推動“兩高兩部”共同制定了該《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制定下發,是“兩高兩部”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深化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鞏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合力為群眾辦實事的生動體現;是堅持系統觀念和問題導向,針對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現實中法律救濟不暢的難題,系統明確解決方式,實現解民憂、破難題的重要成果,對于指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民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銜接,凝聚工作合力,規范撤銷婚姻登記等程序,加大對冒名婚姻登記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推動解決和預防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問:《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指導意見》針對當前解決冒名婚姻登記問題的突出難點,立足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強化通力協作,堅持依法糾錯、救濟權利,主動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存量”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同時加大婚姻登記作假的打擊力度,嚴防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增量”行為發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立足相關部門職責定位,對依法履職提出明確要求。一是對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審理和裁判提出要求。規定“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二是對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行政檢察監督提出要求。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三是對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提出要求。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四是對民政部門及時轉交線索和配合調查處理提出要求。規定“民政部門對于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第二,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銜接、凝聚合力提出要求。一是規定“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二是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三是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四是規定“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第三,對規范民政部門撤銷冒名婚姻登記程序提出要求。規定“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民政部門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注說明情況并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第四,對加大冒名婚姻登記打擊力度,納入我國信用體系聯合懲戒提出要求。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問:檢察機關對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類案件采取了哪些務實舉措?

  答:實踐中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引發的糾紛不斷,成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突出問題。近年來,檢察機關在開展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中,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結合黨史學習教育和檢察隊伍教育整頓,將推動解決此類問題作為“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的務實舉措,在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進行了有益探索,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

  一是通過個案辦理探索解決新路徑。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先后辦理了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楊某花訴山東省臨沂市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陳某發訴江西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河南省滑縣檢察院監督糾正錯誤婚姻登記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記而難以撤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實踐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公開聽證等方式查清事實,向民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撤銷“冒名婚姻登記”,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條新途徑。

  二是以指導性案例示范引領辦案實踐。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檢例121號),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經調查核實有證據證明婚姻登記一方當事人確屬“騙婚”的,應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這為指導執法司法實踐中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重要參照。

  三是推動完善制度,凝聚合力加強訴源治理。針對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中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記撤銷難等問題,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在最高檢檢察委員會會議審議該指導性案例時,要求行政檢察廳主動商請有關部門從制度上解決此類問題,并在2021年10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辦理控告申訴案件工作情況的報告中,重點報告了檢察機關化解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的情況,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各地檢察機關在建立機制方面也進行了有效探索,如山東省檢察院會同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在地方層面就妥善處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率先作出規定。最高檢主動牽頭,代擬《指導意見》稿,并加強與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的溝通,推動聯合出臺《指導意見》,合力解決冒名婚姻登記問題,切實辦好為民實事。

  問:民政部門在防范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的婚姻登記問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婚姻登記是確立或解除公民婚姻關系的重要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婚姻登記要件及程序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當事人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違法違規行為:有的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登記;有的是偽造、變造他人身份信息辦理登記;有的是隱瞞真實婚姻狀況辦理登記,等等。這些行為本質上屬于婚姻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和個人誠信問題,不僅嚴重違背了誠實守信原則和道德規范,也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損害了婚姻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誠信價值,有的甚至涉嫌婚姻詐騙、重婚等違法犯罪,必須依法懲處。

  為防范和減少此類問題的發生,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了一些措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完善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婚姻登記全國聯網審查,確保婚姻登記信息核查準確,有效避免重復登記,堵住信息核查漏洞。

  二是加快現存婚姻登記歷史檔案的數據補錄工作,不斷完善全國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有效防止重婚現象的發生。目前,全國已全部完成新中國成立以來婚姻登記現存歷史檔案的數據補錄工作。

  三是完成婚姻登記窗口智能化設備配備,通過身份證讀卡器、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技術手段,有效識別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情形。加快與公安、法院、移民管理等部門信息共享,提高婚姻登記當事人信息核驗的準確性。

  四是推進婚姻登記信用體系建設,貫徹落實《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啟用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系統,將此類失信行為納入我國信用體系聯合懲戒,加大震懾力和懲戒力度。

  問:針對當事人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的婚姻登記類案件,人民法院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答:因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等“騙婚”“被結婚”而引發的糾紛,對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犯,同時影響了正常的婚姻登記行政管理秩序,有必要依法妥善處理。對訴至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件,要嚴格貫徹落實立案登記制的工作要求,依法審查認定起訴條件,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此基礎上,要準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選擇適用更有利于糾紛實質性化解的裁判方式,依法作出裁判。同時,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充分發揮多元化解機制作用,盡可能通過訴前協調和解,化解因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等“騙婚”“被結婚”產生的婚姻登記爭議。

  問:針對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案件,公安機關將采取什么措施?

  答: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情況比較復雜,表現形式較為多樣。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嚴格履職,依法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與相關部門一起形成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力。對于有關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等線索,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受理,依法調查核實,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第一時間立案偵查,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質量。對于符合移送起訴條件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指導意見》已經出臺,“兩高兩部”下一步準備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制定《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六中全會精神,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扎實辦好為民實事的具體舉措。今后,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抓好《指導意見》的學習貫徹落實:

  一是學習宣傳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民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指導意見》,加大宣傳力度,使有關執法、司法人員深刻認識解決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熟悉掌握《指導意見》的有關內容。要加強對《指導意見》的有效解讀,以發布《指導意見》為契機,扎實做好婚姻登記的普法宣傳,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遵紀守法、誠信登記。

  二是貫徹執行好。各有關部門要把落實《指導意見》作為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和深化黨史學習教育、鞏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的務實舉措,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將學習貫徹全會精神與依法履職相融合,全面落實《指導意見》,依法履職盡責,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上級機關要強化對執行情況的督促指導,確保執行到位。

  三是協作配合好。各有關部門在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下履職盡責,在落實《指導意見》中加強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司法合力,加大對此類案件的依法處置力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確保《指導意見》落地見效。對于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收集、整理、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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