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廣西未婚女子蘇女士在河北省唐縣“被結婚”又“被離婚”的問題,涉事的唐縣民政局近日主動聯(lián)系當事人蘇女士,表示將辦理撤銷手續(xù),撤銷蘇女士“被結婚”“被離婚”記錄。
據(jù)報道,蘇女士去年11月發(fā)現(xiàn)自己“被結婚”“被離婚”的信息以來,已通過行政申訴、起訴等多種途徑,要求唐縣民政局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信息,但后者拒不糾錯和兩審法院均不受理,一度關閉了蘇女士維權的大門。此事經媒體曝光,引發(fā)社會關注,現(xiàn)在唐縣民政局承諾為蘇女士撤銷“被結婚”“被離婚”記錄,讓事情出現(xiàn)轉機,讓蘇女士在近乎絕望之際看到了希望。
在蘇女士幾乎窮盡維權手段之后,唐縣民政局承諾為其撤銷錯誤登記,可以說是抓住了最后的糾錯機會,是對當事人的訴求和公眾關切的壓哨回應。這對其他相關部門處置類似公民“被冒名”侵權糾紛,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近年來,由于公民身份證件丟失以及相關當事人冒名等原因,各地頻頻出現(xiàn)公民“被結婚”“被股東”“被公司”“被吸毒”“被犯罪”等事件,被冒名的公民往往稀里糊涂陷入糾紛或麻煩中,遭遇種種不便,承受種種風險,甚至被污名化,名譽權受損。遺憾的是,有關部門錯誤登記(錄入)容易,糾錯卻很難,許多被冒名的公民都有過多方奔走維權的經歷——有的犯錯部門盡管承認有錯,卻長期無法為被冒名公民清除相關錯誤痕跡、還原相關關系;有的犯錯部門缺乏擔當意識,不主動改錯,而是把糾紛引向法院,聲稱“只有法院判決撤銷才能撤銷”……
明明是有關部門犯的錯,最終卻讓被冒名侵權的公民去承擔糾錯的后果,這是一種很不正常、很不合理的現(xiàn)象,對被侵權的公民很不公平。相關的維權程序時間長、成本高,給被侵權公民增加了負擔,并且公民耗時費力訴訟維權還不一定能夠成功。如果說被冒名對有關公民是一次傷害,那么公民被動維權并承受巨大維權成本,就是公民遭受的二次傷害。
行政撤銷是處理公民“被冒名”侵權糾紛的最優(yōu)解。比之訴訟等維權路徑,犯錯部門撤銷錯誤登記或其他行政行為,效率高,成本低,既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也能及時維護當事人權益,社會效果好。行政機關犯了錯,理當主動糾正錯誤,或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及時糾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行政機關糾錯也有明確依據(jù),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豆镜怯浌芾項l例》針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設置了“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律選項。至于冒名結婚登記,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冒名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
當然,針對公民“被冒名侵權”問題,有關部門除了積極糾錯,還要認真防錯,在行政管理服務或辦案操作中加強對公民身份信息的實質審查,進一步完善公民身份證掛失保護系統(tǒng),從源頭減少冒名侵權事件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