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快培育和發展全區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助力鄉村振興。
《辦法》規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各級政府牽頭建設,保持服務“三農”的公益性質。整合現有的農業、林業、水利等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形成交易、服務、監管相統一的市場。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自治區、市、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成,實行“五統一分”運行機制,即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和分級辦理業務。
根據《辦法》,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入市流轉交易。交易品種和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涉農資產處置、涉農資產收益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農村產權實行分級分類流轉交易。流轉交易業務以縣域為主,主要在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標的規模、價值較小的可在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進行。暢通流轉交易渠道,鼓勵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村產權在更高層次的市場開展交易,受理起點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全區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加農民和村集體收入,助力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依法自愿、規范有序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
法律規定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的產權流轉交易,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公益為主、服務“三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建設,要保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三農”的公益性質。
(二)堅持強化責任、匯聚合力。落實屬地建設管理責任,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政策、財政等方面加大對本級和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的支持力度,確保其規范運行并開展常態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
(三)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管理,加強運行監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規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從當地實際出發,整合現有的農業、林業、水利等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因地制宜建立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防止重復建設、資源浪費,形成交易、服務、監管相統一的市場。
第五條? 流轉交易的雙方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
(二)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項目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金融、環保、規劃等方面的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架構、交易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自治區、市、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成。自治區設立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由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建設主體適時發起設立。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設,通過安排資金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營和管理。
第七條? 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設立和備案。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要經過科學論證,并征求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全區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要在批準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要同時向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已設立但尚未備案的,要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
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名稱,統一稱為“XX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XX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如登記為企業法人的,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機構規范名稱要求的,必須經整改糾正后方可備案。
第八條? 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實行“五統一分”運行機制,即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和分級辦理業務。注冊登記為法人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非法人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法律責任由其上級機構承擔。
第九條? 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名稱為“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的領導下,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臺和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統計、匯總、分析和監督預警自治區本級和全區各市、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負責制定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聯網技術標準和規范,推動全區統一聯網;負責依法依規制定本級交易規則、操作流程、規范文本,并統一提供給市、縣(市、區)參照使用;負責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設計開發、推廣應用等工作;負責組織培訓并指導全區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開展運營服務。
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通過信息服務平臺開展數據與信息的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有條件的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可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
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開展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工作;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條件成熟后,可在當地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下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及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組建鄉鎮和村級農村產權經紀人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建立收益分成激勵機制,推動經紀人隊伍發展。涉農業務較少的縣(市、區)也可與市級共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
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基礎平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監管,負責本鄉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初審核實及資料錄入、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等工作,提供相關政策咨詢服務,并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等工作。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可開展線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定期與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系統進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總上報。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逐步成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前置工作。
自治區、市、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要統一聯網,實現全區按照統一運作機制規范運行。
第三章? 交易主體、范圍、程序方式與規范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含意向受讓方)。
農村產權轉讓方是指依法流出農村產權方,受讓方(含意向受讓方)是指依法流入農村產權方。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和服務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
交易品種和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涉農資產處置、涉農資產收益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或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不得出現“金融”、“融資”、“信貸”、“貸款”、“擔保”、“投資”、“眾籌”等字樣,也不能直接開展上述業務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實行分級分類流轉交易。流轉交易業務以縣域為主,主要在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標的規模、價值較小的可在鄉鎮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進行。暢通流轉交易渠道,鼓勵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村產權在更高層次的市場開展交易,受理起點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第十五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出現標的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等情形的,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確認后,可中止交易、終結交易;待達到交易條件后,可恢復交易。
具體交易程序和中止、終結、恢復交易情形在交易規則和分品種交易細則中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服務費的,要將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收費必須出具合規有效的收費票據,對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交易服務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小組統籌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的監督和管理,農村產權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操縱交易現場,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進行虛假交易的;
(三)違規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發現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將依法依規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
(一)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不聽勸阻的;
(二)對交易項目進行圍標串標,從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談判底價,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項目成交后,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交易價款的;
(六)競價過程中有連續亂出價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有其他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申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調解、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