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從上海市城管執法局獲悉,在8月18日關于印發《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中稱,在城市管理領域要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9月1日,上海城管執法部門開出了首張適用《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悉,8月25日,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岳陽街道中隊執法人員巡查至上海市松江區岳陽街道方舟園廣場榮樂中路12弄153號1-2層,發現一家從事從事機動車維修、保養的店鋪有店員正在沿街道路上幫客戶清洗車輛,路面污水橫流。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店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8月3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現場進行了執法檢查,經過執法人員的教育勸阻當事人已經改正錯誤。因當事人的該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且首次被發現,依據《上海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遵循“包容+審慎”的原則,執法人員2020年9月1日開具了適用本通知的首張《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深受觸動,對行政機關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十分認可,表示今后一定做主動做遵規守法的經營者。
附:《上海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在城市管理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公示,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違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條,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違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腳手架桿件不符合要求,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違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單位或個人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首次被發現的;
五、違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未達到城市容貌標準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首次被發現的;
七、違反《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收運單位未按照要求辦理收運合同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八、違反《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辦理處置合同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九、違反《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首次被發現的;
十、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一、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二、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城管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執法單位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本免罰清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