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今日(7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要求,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防衛等保護措施,暫停診療;威脅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醫院應當及時安排醫務人員恢復診療。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法規二處處長張麗娟介紹,北京市近期連續出現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群眾對加強醫務人員保護、嚴懲涉醫違法犯罪的呼聲日趨強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迅速制定出臺了《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于今日(7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醫院要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設備,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在醫院入口或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各類禁限物品進入醫院。對就診人員拒不接受安檢或攜帶禁限物品進入醫院的,安檢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醉酒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應當采取風險提示、安排治安保衛人員陪診、安排相關醫務人員回避、報告公安機關進行預防處置等措施。
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礙患者等人員,公安機關或醫院可以依照《精神衛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保護性醫療措施。
對辱罵、恐嚇或暴力威脅等行為進行分級處置。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防衛等保護措施,暫停診療;威脅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醫院應當及時安排醫務人員恢復診療。對侮辱、恐嚇、毆打、傷害等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