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網上瀏覽某個領域的信息,不久便會發現,只要一打開網頁,就會出現相關內容的推送。我們的個人信息、閱讀習慣,在瀏覽網頁的過程中,都會作為一種痕跡留下來,變成某種數據,而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和加工,可以制定更有針對性和個性化的廣告和信息產品。
但是,這些來源于個人的數據信息究竟歸屬于誰?如何保護我們的數據隱私和安全?
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簡稱《意見》),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被納入其中,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一道,共同構成此次要素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往講信息資源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如今具體到數據要素,這一細微變化值得關注。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寫入中央文件,不僅體現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新特征,亦是《意見》出臺的亮點之一。
實際上,這并非數據第一次作為要素出現在中央文件中。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此次《意見》是進一步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全局性重大部署。”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表示,《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國家進一步承認數字經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認可和支持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這對于充分釋放數據紅利推動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數字經濟將成為中國經濟新的增長點。
“進入數字時代和數字化模式以后,很多傳統的管理方式和概念也發生了變化。”深圳智慧城市大數據研究院院長陳東平向《中國新聞周刊》進一步解釋,在工業化時代,核心的市場要素是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而在數字時代,數據就成為新的生產要素。
與傳統的生產方式相比,數字化的生產方式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即生產力發生很大的變化,但生產關系仍停留在傳統的工業化時代,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并不吻合,在新的生產力和新的生產關系中,必然會出現新的生產要素。
但在陳東平看來,除了數據之外,新的生產要素還應包括網絡帶寬、計算力和存儲力,在這三個問題解決的前提下,數據才可能成為一個重要的生產要素。
確權是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難點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周黎安認為,數據是一種在互聯網時代涌現的新型生產要素,在產權界定、配置模式、定價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諸多有待探索的議題。數據要素化和要素市場化的過程雙重疊加,使得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進程更為復雜。
“最大的難點就是數據的確權。”劉金瑞表示,數據并不是一種有形物,也不具備排他性,從經濟學屬性而言,數據具有復制性和非消耗性,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被不同主體同時占有,而這種不可被排他占有的特性,導致數據難以被確權。
劉金瑞以微博為例,微博的用戶數據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是被平臺和用戶共同享有的,用戶將自身數據上傳到平臺,傳到平臺上的數據本身雖然是用戶所有,但數據存在于平臺上,平臺對這個數據也具有法律上的權益,因此,在數據場景下,雙方都擁有數據權益。
“實際上,不同的數據、不同類型的數據、不同層次和不同場景下的數據,代表著不同的利益和法律關系,所以籠統地講數據產權或數據財產利益,我個人覺得可能不太成立。”劉金瑞說。
“如果不能對數據進行一種分類或分層的討論,可能很難厘清數據的產權制度。”陳東平認為,現在說要建立一個數據產權交易制度,可能過于理想,從數據的特性來看,它可以代表不同的信息,可以運用于不同的場景,所以還需要具體分析,這種信息的多樣性和多元化,很難在數據這個層面上構建出一個所謂的數據產權制度。“這是數據確權最大的難點。”
盡管難度很大,但在陳東平看來,成為生產要素的一個前提是可以在市場上被自由交易。數據只有確權了,才能進入市場化交易。他以監控數據為例,一個人走在路上被視頻拍到,這是一種公共無意識的獲取。但如果根據每天的視頻數據,整理出這個人的行為、軌跡、習慣,這種挖掘出來的數據就應該屬于挖掘者,但是,如果將這個挖掘出來的數據賣給第三方,可能就侵犯了個人的權利。
在《意見》中,提出要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實際上就是要對數據進行一個區分。
數據交易還要遵守數據倫理
個人數據的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不僅是資產權益的界定問題,也是個人權利不可侵犯的體現。而數據的開放共享又是人工智能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命脈之所在,也是中國在下一輪國家間新技術競爭取勝的關鍵之所在。
“如何在數據隱私的必要保護與開放共享之間保持平衡,最大限度發揮數據要素的潛在價值,就是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大挑戰。”周黎安分析說。
對此,《意見》一方面強調要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另一方面要推動適用于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以便在數據隱私保護與數據開放共享之間保持必要的平衡。
實際上,數據的隱私保護牽扯到一個更大的概念,即數據倫理,在陳東平看來,如果數據倫理沒有建立,那么企業對數據的使用就沒有限制,就可以為所欲為,這將會十分危險。
為了保護數據倫理,2018年5月,歐盟建立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企業一旦侵犯他人的數據權利,就會被告得傾家蕩產。2019年7月,英國航空公司因為違反《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被罰1.8339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5.8億元)。
中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數據方面的綜合性法律,這就意味著在無法可依的環境下,企業在索取數據時就可以為所欲為。但也正是在這樣一種寬松的氛圍中,諸如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模式在中國才能得到蓬勃發展。
如何實現開放共享與隱私保護的平衡?在這次《意見》中,對政府部門開放共享數據及其制度建設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劉金瑞認為這是《意見》的一大亮點,作為數據領域中最沒有異議的部分,公共數據和政府數據本身就是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一部分,開放出來理所應當。只有當政府數據和公共數據開放后,為數據市場提供充分的供給,才能調動社會主體積極性,通過開發數據要素產生更大的價值。
然而,從全國來看,至今沒有一個能夠統領政府所有部門的業務數據規則、數據標準和數據規范,而各家公司用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方式對這些數據自由編寫,產生出來的數據參差不齊,五花八門,“這不是百花齊發,而是雜亂無章。要整頓到能夠有質量、能共享,而且能夠很好的利用,還需要漫長的時間。”陳東平說。
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有自上而下的立法和頂層設計,同時,還要梳理從中央到地方每一個層級之間的數據規則和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投入,耗時耗力且不產生經濟效益,但是會帶來巨大的社會效益。這樣的投資,讓企業自己去做不太現實,讓政府做又沒有精力,學界更是缺乏動力。因此,如果要治理數據的雜亂局面,制定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必須由政府投資,招募專業人士,在不同層級去做。
陳東平強調,數據規則治理要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既要代表政府的利益,也要代表行業協會的利益、企業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這種規則治理是整個數字經濟的核心基礎。否則,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各自野蠻生長,未來要重新融合將花費更多的成本和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