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
3月14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進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以下簡稱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方案》明確,監護缺失兒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離觀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方案》要求,各地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籌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力量,結合疫情防控排查,對各村(社區)兒童監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對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對象,首先詢問其監護對象情況,存在兒童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或同級民政部門通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要第一時間主動報告。各地要開通兒童救助保護熱線、發揮“12338”婦女維權熱線作用。其他個人或組織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兒童實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方案》要求,各地要分類施策,落實監護照料措施。對沒有監護人的兒童,由村(居)民委員會臨時照料,確有困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監護缺失兒童有疫情接觸史的,要安置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檢測,對確診或疑似病例,要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救治。對委托監護、指定由專人照料的兒童,要實行包干到人,對兒童照料情況進行家訪或電話跟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治愈出院或結束隔離后,要在提供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或相關健康醫學證明的前提下,及時將兒童接回照料。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困難兒童及家庭救助幫扶。在疫情防控期間,凡是符合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監護缺失兒童,要及時將其納入相應保障范圍。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兒童及家庭,要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或落實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開通兒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確診或疑似感染兒童第一時間送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監護缺失適齡兒童居家學習指導與服務,確保“停課不停學”。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兒童的線索響應、臨時照料、服務轉介、個案跟蹤、資源鏈接等服務。
《方案》強調,各地要把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制度措施,加強組織保障,強化資金保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切實加強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確保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