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消息,11月25日,北京交通委網站發布《關于推進本市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在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情況下應對外開放,實行有償錯時共享,優先用于居住停車。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于提供共享停車設施表現突出的物業服務機構予以表揚;對于提供共享停車設施的單位,在服務質量評價中應給予加分。
全文如下:
關于推進本市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停車設施有效利用,推進區域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以下簡稱“共享停車”),緩解停車供需矛盾,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為理念,從停車精治、共治、法治入手,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治理,建設良好停車環境,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鼓勵、規范、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政府、市場和企業的關系,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個人參與推動共享停車,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停車設施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緩解區域停車供需矛盾。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在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情況下應對外開放,實行有償錯時共享,優先用于居住停車。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各級政府可以出臺鼓勵政策、獎勵機制等,調動停車設施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含物業)、產權人(以下統稱“停車設施供給方”)的積極性,推動共享停車,培育共享停車市場,并逐步實現自我發展。
堅持平等自愿、協商共享的原則。停車設施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在充分考慮停放需求、管理能力、空閑時段等方面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協商確定共享停車的具體事宜。
堅持自我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停車設施的供給方和需求方要進行自我約束,共同遵守共享停車協議約定。要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行業組織、停車信息經營企業、專業化停車企業等社會各方的作用,共同參與共享停車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
(一)統籌工作規劃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共享停車工作,制定實施細則和工作推進計劃,明確工作任務、職責分工和時間節點。可選取有條件的區域率先開展共享停車示范項目,總結經驗、提煉成果,成熟后形成典型示范并推廣應用。
(二)對接供需雙方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停車需求,針對矛盾突出的區域,梳理周邊辦公、商場等各類公共建筑的停車資源供給狀況,可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車協商機制,對接共享停車供需雙方,組織、協調、引導供需雙方協商共享停車事宜。
(三)簽訂共享協議
共享停車供需雙方通過簽訂共享停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共享停車協議可包含停車設施的位置、類型、產權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車輛等基本信息,明確收費價格、收費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確允許停放時段和停放區域,以及停車人未按約定停放車輛、停車設施供給方未按約定提供共享車位等行為的違約責任。
(四)推動管理創新
停車設施供給方可通過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車設施。機關、事業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專業化停車企業管理共享停車設施。停車設施供給方應加強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車人應當按規定停放車輛。鼓勵停車行業社團組織建立停車設施供給方和停車人嚴重違約行為的信息共享機制,以規范共享停車參與雙方行為。
共享停車設施的收費價格由供需雙方自愿協商確定。對于提供共享車位的非經營性停車設施,可按照協議約定收取停車費用,費用用于分攤共享車位的管理成本。機關、事業單位取得的共享停車收益屬于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全額上繳財政,實施共享停車的機關、事業單位可在年度預算中申請相關管理費用,同級財政應予以支持。
(五)加強數據利用
區停車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停車信息經營企業將停車設施位置、共享車位數量、供需雙方信息、共享時段、收費價格等相關數據錄入本市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并加強對本轄區共享停車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鼓勵停車設施供給方與停車信息經營企業建立合作機制,借助互聯網手段及時發布車位閑置情況,方便周邊居民了解區域停車資源狀況,促進共享停車向市場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各市級部門、各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共享停車工作的組織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牽頭部門,按計劃推進共享停車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選取典型、示范效果良好的項目,在全市范圍內推廣。
停車行業社團組織要積極參與共享停車實施工作,面向會員單位開展政策宣傳引導,規范指導會員單位提供共享停車服務。
(二)政策保障
市交通、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人防等部門要在停車管理、物業管理、價格監管、人防設施開放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市發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本市共享停車工作。
對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設置的停車設施,實行共享停車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車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減免相關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用。鼓勵白天發揮駐車換乘作用的停車設施夜間向周邊居民開放。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于提供共享停車設施表現突出的物業服務機構予以表揚。對于提供共享停車設施的單位,在服務質量評價中應給予加分。
(三)資金保障
市財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考慮共享停車設施的類型、開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財政支持政策,推動本市共享停車發展。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鼓勵措施,建立資金保障機制,通過運營補貼等方式調動停車設施供給方參與共享停車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