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11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了《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草案)》規定,北京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用,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在北京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裝置應當符合相關環保標準。同時,在北京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市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京津冀三地統一法規名稱和適用范圍
二審之后,《條例(草案)》部分內容又進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介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政協委員提出,條例是京津冀立法協同項目,天津市、河北省法規名稱中的相關表述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在適用范圍上主要調整“氣體排放”的污染防治,建議三地統一法規名稱和適用范圍。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最新的第六階段國家標準的名稱是《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參照上述國家標準,排氣污染物是指機動車尾氣管排放的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此外,還包括汽車排氣管排放之外的蒸發污染物、加油過程污染物等其他污染物種類。目前,京津冀三地均已實行此國家標準。
為了明確監管范圍,形成更大監管合力,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北京法規名稱確定為《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同時,修改適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條文中散見的關于“氣體排放”的表述,修改為“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并力爭與天津市、河北省協同一致。目前,三地已對此達成共識。
處罰對象變得更為明確具體
此外,王榮梅表示,條例草案二審稿對強化重點用車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了規定,將重點用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對象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調整為“企業事業單位”。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當前,超標柴油車重復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與重點用車單位相關負責人員的重視不夠有關,應當明確相關責任人員對單位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責任,督促其對單位車輛進行管理、調整和優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設定了“雙罰制”,即:區分了對一般環境違法行為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對象和方式,對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等處罰方式達到管理和制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目的,但對于一些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定了拘留的人身處罰,以形成有效威懾。
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精神,進一步明確重點用車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主體責任,將草案二審稿第四十條的處罰對象修改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將處罰額度上限從“十萬元”調整為“五萬元”。
調整后規定,城市公交、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出租車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本單位注冊車輛二十輛以上,在一個自然年內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數量超過注冊車輛數量百分之十的,或者同一輛車因不符合排放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內受到罰款處罰五次以上的,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