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不得“只售不租”、物業服務收費動態調整、業主應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記者從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了解到,《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自22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停車位使用,條例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用于滿足業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用于出租的,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條例草案規定,將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協商。物業服務費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規定由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北京市住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關于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草案規定,將完善專項維修資金補建和續籌,并明確續籌標準。當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30%時,應當按照屆時適用的標準補足專項維修資金。
條例草案建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當出現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成立等情形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
條例草案還專門明確了垃圾分類義務,規定業主、其他物業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責任人,指導、監督業主和其他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