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市農研中心研究員張英洪在半月談發表署名文章《鄉村治理應維護發展好農民權利》指出,鄉村治理最核心、最基本的目標,就是要維護鄉村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全文如下: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題中應有之義,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關鍵要有利于維護和發展鄉村居民的基本權利。以全面深化改革助推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也應是維護和發展農民基本權利的過程。
實現鄉村治理要達到的目標是什么?這個目標肯定有很多,但鄉村治理最核心、最基本的目標,就是要維護鄉村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是財產權利。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二是社會保障權利。鄉村振興和城鎮化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如何解決全國農民和農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務。三是公共參與權。在現代社會,公共事務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參與權,這才是現代化的鄉村治理。
回眸改革開放40多年,我國鄉村治理面臨四個方面的基本轉型。
從一個封閉的社會向開放的社會轉型。以前的鄉村治理體制是建立在封閉社會的基礎上,在城鎮化、市場化進程中,封閉的社會走向了開放。
從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融合發展的轉型。以前的鄉村治理都是在城鄉二元體制這一基本前提下完善政策體系,現在的鄉村治理則要適應從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融合發展的轉變。
從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的產權不清晰向現代新型集體經濟的產權清晰轉型。現代新型集體經濟與傳統集體經濟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產權要清晰。
從傳統的管理型模式向現代的治理型模式轉型。傳統的管理型模式習慣管理別人,強化管理而不是強化服務。現代社會治理則要求多元共存、多元治理、扁平化的管理服務模式。
無疑,鄉村治理轉型給鄉村治理帶來諸多挑戰和問題,集中體現在一系列滯后上:政策制度滯后于基層實踐。在改革過程中,許多偉大的創造來自基層、來自實踐、來自群眾,但是我們的一些政策制度還沒能與時俱進。制度建設滯后于政策。我們現在很多好的政策文件,沒有上升到制度和立法上來。社會治理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使我們國家從經濟落后的國家轉變成GDP全球第二的經濟大國,但是我們的治理體系、治理觀念還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鄉村振興戰略大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是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途徑。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戶籍改革的目標是消除戶籍歧視,實現身份平等。城市中的戶籍改革,既要賦予本市戶籍農民市民身份,又要賦予外來流動人口市民身份,實現全體常住人口“同城同權”,同享尊嚴。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來說,涉及的產權主要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住房以及經營性集體資產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使農民擁有完整的產權。
——深化公共服務體制改革。要建設與公共服務型政府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從立法上保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水平提高到國際公認的水準上來。走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深化基層行政體制改革。我們有的村、有的鎮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已達到了小城市的規模水平,卻沒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和相應的公共服務,這是傳統的行政體制問題。
——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如果沒有社會的參與,沒有社會組織的成長和參與,完全靠政府治理,就會缺乏彈性與活力。社會組織能彌補政府很多不足,單靠政府治理是遠遠不夠的。
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同樣需要轉變傳統的觀念,樹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新觀念。長期以來,我們認為城市優越,農村落后,城市優于農村。事實上,城市與鄉村是兩種不同的文明,不能以一種文明凌駕于另外一種文明之上。我們認為鄉村文明是母文明,城市文明是子文明,城市是鄉村的孩子,不能因為孩子長大了就否定母親。
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人活在世上,都希望活得有自由、有尊嚴,都希望有基本的權利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當前,維護和發展農民權利,首要做到的是真正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尤其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和話語權。
中國古代有句治理名言:“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實踐經驗表明,凡是尊重農民意愿的事,大都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凡是有悖農民意愿的事,往往事與愿違,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出現強迫農民調整農業結構、強制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強迫農民集中居住、強迫農民上樓等現象,無一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遭到農民的抵制。黨和國家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強調尊重農民意愿,一些地方應予以深刻反思,從中吸取應有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