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實行個人(家庭)賬戶的,應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門診統籌平穩過渡”。
今天,國家醫保局表示,文件中提到“2020年底前取消”是指取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家庭)賬戶”,不是指取消“職工基本醫保的個人賬戶”。
從區域來說,從2011年起,大部分地區就已經通過開展門診統籌,取消了居民醫保個人(家庭)賬戶,只有少部分地區,還沒有取消居民醫保個人(家庭)賬戶。文中這項要求就是針對這部分地區。
職工基本醫保個人賬戶這一政策有國家明確的制度設置。職工基本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個人賬戶的計入來源包括職工醫保參保人和參保單位的繳費,主要用于保障門診小病,以及支付享受統籌基金報銷待遇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