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人們在市場中之所以需要誠信,是因為人們在市場經濟中需要與他人發生各種合作和交易關系,誠信能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能給交易雙方帶來更大的利益。但是,由于市場中信息的不確定性、不對稱性,市場上的個人存在著機會主義行為。市場經濟本身并不能使人在經濟行為中自動保持誠信,社會的誠信機制需要制度的維持與保證。制度的設置,大體上可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正式制度,一類是非正式制度。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誠信,就是典型的非正式制度。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誠信被視為“立身之道”和“立政之本”,是最重要的道德規范之一。但中國傳統的道德誠信是自然經濟和宗族社會的產物,主要適用于相對封閉的朋友和熟人之間的社會倫理關系,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中人們廣泛的交易關系和合作關系,有很大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缺乏統一的誠信標準。誠信標準在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場合相差極大,并不具有普適性特征。如孔子一方面強調“民無信不立”(《論語·顏淵第十二》),把誠信提到“去兵、去食、寧死必信”的高度,但在另一方面又發出“始吾于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論語·公冶長第五》)的感慨,認為只有“與朋友交,言而有信”(《論語·學而第一》)。這對于傳統的農業社會,在一定程度上是適合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人們的交往對象是非常廣泛的,如果沒有普適性的標準,一個人在與他人的經濟交往中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誠信標準,就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導致整個社會誠信的衰落。
第二,誠信的廣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在傳統農業社會,人們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經濟環境中進行經濟活動的,幾乎沒有外部性,其經濟行為對他人和社會的影響極小。但是,在現代社會,人們的經濟交往是廣泛的,當事人雙方的經濟行為會對其他人產生極大的外部性。如果僅僅采用傳統道德誠信的約束,有可能產生的一種情形就是,即使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保持誠信,但這種誠信只對雙方當事人有利,對整個社會卻是有害的。交易雙方會在追求雙方共同的經濟利益的交易過程中,將成本和費用轉嫁給第三者或者整個社會,造成他人或整個社會的經濟損失。這也是我國目前社會經濟中誠信缺失最普遍的表現形式,如在商品市場中的知假買假行為、在證券市場中的幕后交易等。
第三,道德誠信對人們在經濟行為中的約束是有限的。在封閉和穩定的經濟環境中,人們可以對未來的發展形成較為穩定的預期。人們能夠在交往中保持誠信,是因為人們在以后的交往中可以獲得的總收益比在當前不誠信獲得的收益更大,人們自發地在經濟交往中保持道德誠信是可能的。在現代經濟中,人們的經濟環境是開放的、廣泛的、復雜的和多變的,人們在當前的交易中是否保持誠信對以后的影響是難以預期的,而傳統的道德誠信本身不具有硬性的約束。因而,人們在當前的經濟行為中如果因不誠信所獲得的收益大于誠信所帶來的收益,就有可能在市場經濟中采取不誠信的方式來獲取私利。這時,如果缺乏正式規則的制約,只是憑借傳統文化形成的誠信道德標準去引導人們的經濟行為,其效果顯然是有限的。
傳統的道德誠信,是人們在長期經濟活動中的經驗總結,是與封閉的、穩定的自然經濟相適應的。雖然它對于提高個人的自身修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一定的意義,但是,由于上述的局限性,它并不能較好地適用于現代市場經濟。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我們不僅需要提倡道德誠信,讓人們出于道義自覺遵守誠信準則,還必須加強誠信的法制建設,從正式制度著手來約束人們的經濟行為。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正式的法律誠信制度包括三個方面:法律誠信的標準,法律誠信的懲罰機制和實施機制。首先,誠信的標準應該統一,在同一行業中應對所有的企業或個人都適用,不因企業的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有所改變。也就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首先做到這一點,誠信的標準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執行;其次,法律誠信必須有有效的懲罰機制。有效的懲罰機制可以將保持誠信的外部性內在化,使人們在其經濟行為中充分考慮到不誠信帶來的懲罰后果,提高不誠信行為的經濟成本,使其行為無利可圖,迫使其行為趨向守信。再次,法律誠信必須有強有力的實施機制。強有力的實施機制是法律誠信有效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它使失信承擔極高的風險,從而使任何不誠信的行為都變得不劃算,從而有效地制止不誠信行為。
就目前中國而言,出現誠信危機的原因在于中國在由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一方面,傳統的誠信道德倫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另一方面,當前法律誠信制度的構建與實施還有待于完善,存在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問題。現在,我們需要提倡誠信,但這種提倡不應僅僅是中國傳統道德誠信的回歸,而應是大力加強法律誠信的構建,以及在法律誠信基礎上的道德誠信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