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6 14:35:35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于立生
2017年2月20日,田某乘坐公交車發現坐錯方向,不僅拒付車費,腳踹車門,還搶奪方向盤,致公交車撞車。近日,浙江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田某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法院認為,不宜宣告緩刑,這在網上激起一片叫好之聲。
司機對乘客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捏在司機握方向盤的手里。不論個別乘客因何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就是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就是拿車上乘客及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
記得我們小時候,公交車往往配備一駕駛員,一售票員。而隨著科技進步,投幣、刷卡乘車方式的流行,現在公交車上多只配一名駕駛員,一身而多能,兼做一些提醒投幣、刷卡、讓座、上下客的事務。如果要求公交車上再配備一名安全員,即恢復兩人配置,勢必會加大公交公司人力成本,或反映到乘車價格上,或者會讓政府增加對公共交通的補貼。所以維持現狀,其實也是對公眾有利的。但是,公交車畢竟是窗口服務單位,客來客往,啥人都有,素質參差不齊。又如何消除個別無良乘客動輒逞兇斗狠,向司機揮拳或搶奪方向盤的公共安全隱患?
一方面,有賴公眾注重規則意識,提升文明素養,共同創設出一個良好的乘車環境,諸如:按價自覺投幣刷卡,留意到站下車,不與司機閑談等;同時,對于個別乘客的越軌行為,也要勇于干預。
另一方面,則有賴法律的發力,對個別無良乘客滋擾司機甚至對司機揮拳相向或搶奪方向盤的惡行,予以嚴懲。就在同日,媒體也報道了兩起“搶奪方向盤”事件:杭州市一名不付車費大媽因此被拘留8日;湖南永州市一名醉酒男子則因此被拘留10日。確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秩序,“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是,需注意到,搶奪司機方向盤,可不單是擾亂公共秩序,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不單是車上乘客的安全,還包括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所以,有必要把搶奪方向盤行為,從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中單獨抽離出來,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除非當時車里無其他乘客,車外無其他車輛、行人過往,不涉及他人安全。對于搶奪方向盤,沒造成后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造成后果的,更要加重處罰。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后果之有無大小,并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此外,今后公交車上,也無妨做好關于搶奪方向盤或毆打司機惡行的法律后果的提示,即進行普法,以免“不教而誅”。
只有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須受嚴厲刑事制裁這樣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普遍的社會共識,公交車司機的操作區域成為絕對禁區,公共安全才能得到切實保障,這類悲劇才能避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