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制定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對首接負責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細化和具體規定。
據了解,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對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專門出臺意見,規定不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證明的事項,對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的事項予以規范。近期個別地方又出現群眾開證明遇到困難的情況,并且仍有少數單位違規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已取消的證明,或是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指定格式”開具證明,給群眾辦事帶來不便。
對此,公安部出臺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規定,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
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辦結時限;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眾有特殊需要的,應“特事特辦”,最大限度地縮短時限。
三是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布。
四是超出職責范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并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
五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