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蘭考縣惠安街道辦事處社會治理中心面向轄區居民頒布了一則紅白喜事操辦標準。在這份紅底黑色的公告中,第一條醒目的顯示,訂婚彩禮不超過兩萬元,索要彩禮過多者,交由公安機關調查,嚴重者以販賣人口或詐騙論處。21日,當地向記者回應稱,系語句表述不準確,缺乏法治思維,將修改完善。
這無疑是個典型的“為你好”式規定:其矛頭對準的是民眾痛點,初衷是為了移風易俗。
結婚要彩禮,固然算“公序”,卻難稱“良俗”。高彩禮成為婚姻殿堂的入門券,既加重了許多人的婚娶負擔,導致很多家庭“因婚致貧”,也讓已跟錢、房、車綁定的婚戀變得愈發泛物質化。當索要彩禮動輒淪為“挾人要價”,婚姻也容易變成“愛情買賣”。
所以對那些望“彩禮”興嘆的人來說,給彩禮設上限和“要彩禮過多以販賣人口論處”,來得簡直不要太貼心。
矯正漫天要價式索要彩禮的弊習很有必要,但初衷再好也得講究方式和路徑。涉事街道制定的婚喪嫁娶強制性操辦標準,就沒拿捏好尺度,尤其是“要彩禮過多以販賣人口論處”的規定,有用力過猛之嫌。
要彩禮過多屬于陋習,販賣人口則涉嫌犯罪,這兩者雖然都備受詬病,卻不是一回事。將“陋俗”和“犯罪”混為一談,無疑是將道德問題法律化,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都存疑,也容易帶來“管得過寬”和“濫刑”的問題。
法治社會,罪刑法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不可違。索要彩禮過多當然可以被譴責,但也只是違背良俗,“以販賣人口或詐騙論處”明顯于法無據。若將罪刑適用情形擴大化,勢必有違慎刑原則和司法權力的謙抑性原則,導致不該入罪的入了罪的問題。
據了解,蘭考當地去年至今已發生多起借彩禮斂財的詐騙案件,包括今年年初打掉了一個“一女嫁五夫”、以結婚為由騙取彩禮連續作案5起的騙婚團伙。這或許也是其用遏制高彩禮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便如此,要給某個人定罪,也得契合實體正義,定罪條件只能是其達到入罪門檻、滿足構罪要件,而不是不合情卻合法的“要彩禮過多”。
本質上,彩禮這事仍處在私人事務和民風民俗的范疇,可以通過文明宣教因勢利導,而不宜用行政之手強制設限。不管怎么說,“要彩禮過多以販賣人口論處”,明顯是矯枉過正,這樣打著倡導文明旗號讓公權力輕易越界的做法,看不出“文明”,只暴露出法治素養的不足。
好在,面對公眾的質疑,當地承認“缺乏法治思維”,對此標準也將“修改完善”。作為距離民眾最近的街道辦,本應將依法行政的觀念貫穿于方方面面,而一紙標準所暴露出的當地辦事人員法制素養的不足,值得我們警醒。未來當地能否真的“修改完善”,能否真正改變民眾的觀念,也將進一步考驗其管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