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在征收拆遷中,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往往會引發當事各方爭議。最高法在昨日召開的通氣會上透露,爭取盡快出臺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補償。
昨日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法院征收拆遷審判工作情況和相關典型案例。在談到法院下一步如何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規范征收拆遷中的行政行為時,最高法行政庭審判長于泓說,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是典型的多主體、多階段、多環節、多個行政行為的復合程序,包括征收前階段、報批階段和批準后實施階段,涉及征收決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等問題。為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爭取盡快出臺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
近年來,征收拆遷類案件總能引發社會關注。根據最高法通報的數據,從2015年到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征收拆遷類訴訟逐年上升,2017年共39000件,占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7%。最高法行政庭庭長黃永維說,這一數據說明征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
記者注意到,最高法發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起涉及房屋強制拆遷。
黃永維稱,期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為法院繼續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進行政機關在城市化進程中依法行政,規制侵犯群眾權益的違法行為;同時引導公眾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 看點
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的行為不時發生
在“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中,陸繼堯在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并領取相關權證后,其后院內的樹木被人鏟除,道路、圍欄等被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而當時濟川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就在現場。
陸繼堯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后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于是將其告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街道辦拆除陸繼堯房屋北側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針對案例暴露問題,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說,不動產征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當強拆以事實行為出現時,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為系行政機關而為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很難。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誰是被告,有時成為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
王振宇提到,在行政執法不規范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應當從事實基礎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
- 典型案例
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陸繼堯在取得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現濟川街道)南郊村張堡二組138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并領取相關權證后,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外,還在房屋北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樹木,建設附著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陸繼堯后院內的樹木被人鏟除,道路、墩柱及圍欄被人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當時有濟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此外,作為陸繼堯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曾多次與其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其間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遷事宜。陸繼堯認為,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為依據、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后院拆除搬離的行為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后院的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裁判結果】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附著物被拆除時,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盡管其辯稱系因受托征收項目在附近,并未實際參與拆除活動,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經查,陸繼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位于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日間對有主的地上附著物采取了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經歷了該次拆除活動。作為陸繼堯所建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具有推進動遷工作,拆除非屬動遷范圍之涉案附著物的動因,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稱系單純目擊而非參與的理由難以成立。據此,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一審法院遂認定街道辦為被告,確認其拆除陸繼堯房屋北側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吉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相關的棚戶區實施改造,同日發布永政告字(2015)1號《房屋征收公告》并張貼于拆遷范圍內的公告欄。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以下簡稱經銷處)所在地段處于征收范圍。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縣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作出選定評估機構的實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開選定大會,確定改造項目的評估機構。2015年9月15日,永吉縣政府依據評估結果作出永政房征補(2015)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經銷處認為,該征收補償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和適用依據不合法,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諸多問題,故以永吉縣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裁判結果】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分別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注或者釋明被征收人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從實體內容看,在對被征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上述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永吉縣政府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永吉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與一審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