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俊杰的丈夫馮芳弟,系海南省海口市瓊山中學教師,擔任高中部數學課教學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馮芳弟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結束后,馮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點,同校老師在馮芳弟家中發現其身體狀況異常,立刻撥打急救電話,瓊山人民醫院到場進行搶救,但最終馮芳弟因搶救無效死亡。
瓊山人民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顯示,馮芳弟因突發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時間間隔為“不詳”。搶救記錄記載: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瓊山中學以馮芳弟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芳弟為工傷死亡。瓊山中學數學組證明:“2011年11月15日晚,從20時30分至22時30分進行考試,馮芳弟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因每周三為我校數學教學研究時間”。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簡稱223號工傷決定),對馮芳弟不認定為工傷。俞俊杰不服,申請復議,海南省人社廳維持223號工傷決定。
對此,俞俊杰提起訴訟。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俞俊杰訴訟請求。俞俊杰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223號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223號工傷決定,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請再審,海口中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海口市人社局繼續申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駁回其申請。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簡稱223-1號工傷決定),認為晚上進行考試不是學校安排的活動,學校也沒有要求老師當天必須批改完作業或試卷的規定,馮芳弟發病不是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上,決定不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俞俊杰又申請復議,海南省人社廳決定維持223-1號工傷決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海口中院判決撤銷223-1號工傷決定,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海南高院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對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日,最高法裁定駁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在家加班也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以案釋法
最高法審查認為,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而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其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需要注意的是,認定工傷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視為工傷則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馮芳弟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后連夜批改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這顯然為學校利益,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排除認定或視為工傷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而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存在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責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