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07 10:28:01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何勇海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公安部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新規5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需扣留車輛的,所產生的拖車費和停車費等費用,將由公安交警部門承擔。但逾期未領取車輛的,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支付。同時,新規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明確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5月4日《南寧日報》)
上述兩條新規定,旨在規范事故處理收費、減輕群眾負擔,期待能夠真正落地。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警基于收集證據的需要,有權臨時扣押肇事車輛,有權進行事故檢驗鑒定。但是,對扣留事故車產生的停車費及事故檢驗鑒定費,到底該如何收取,這兩部文件似乎沒有明確規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僅針對拖車。這種模糊局面造成交管部門在實際執法中,向當事人收到事故車輛停車費以及事故檢驗鑒定費,甚至是“天價停車費”“天價檢驗鑒定費”,讓群眾怨聲載道。
實際上,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何況,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交管部門是不能向當事人收取事故車輛停車費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初次鑒定、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也不能向當事人收取事故車輛檢驗、鑒定費。然而,不少地方交管部門利用群眾對這些規定不知情,加之這些規定比較分散,普遍要求當事人交了停車費或事故檢驗、鑒定費,才能把車提走。這無疑是亂收費。
對于這種亂收費,地方交管部門的辯解理由往往是,扣留的事故車他們不可能自行保管,因為他們沒有建設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而是委托經營性的停車場保管,向扣留事故車輛收取停車費,是不得已而為之,有的還會直接推脫給社會停車場。收取事故檢驗、鑒定費,也基本是自身沒有檢驗鑒定機構與設施等理由。事實上,從行政強制法等的規定來看,無論是交管部門自行保管、自行檢驗鑒定,還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機構進行,均不得向收取停車費與事故檢驗、鑒定費。這是需要大力明確的。
而且,不管是拖移事故車輛,還是保管扣留的事故車輛,以及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說穿了,都是交管部門的公務行為,而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費用是有財政預算的,理當承擔執法費用。何況,很多地方的交通罰款是天量的,有必要反哺一些給交通事故處置,諸如拖移、保管事故車輛。有網友問得好:如果交管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事故車輛拖移費、停車費、檢驗鑒定費,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可以向當事人收取押送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等?
對于行政執法部門的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交管部門承擔扣押事故車的拖車費、停車費、檢驗鑒定費,無疑契合公眾期許,不僅有利于減輕民眾負擔,也有助于樹立交管部門公平公正的執法形象。希望執法費用政府承擔的舉措,能夠推至更多的執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