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年僅23歲的遼寧科技館只用了6秒鐘就與人世“永別”了。僅在2010年,就有江西南昌著名地標五湖大酒店被整體爆破,建成僅13年;3月,落成不滿10年、耗資3000多萬元的海南海口“千年塔”淪為了“短命塔”。在合肥,不足1歲的16層建筑也夭折了。有學者感慨,“我們有5000年的歷史,卻少有50年的建筑。”(5月11日《中國青年報》)
已經有太多的“短命建筑”引起公憤。有調查顯示,85.8%的人表示自己所在城市有過“短命建筑”,也就是說,幾乎每個城市都有“短命建筑”。而且,與國外上百年的建筑壽命相比,我國的建筑平均壽命僅25-30年,實在讓人汗顏不已。
我國建筑何以“短命”?有學者歸納為質量、規劃、政績和暴利四方面原因。其實,除此“四說”之外,還有“腐敗說”、“GDP說”等等。比如,某市的“腐敗巨蛋”就是腐敗摧毀了建筑。再如,“拆也GDP,建也GDP”,就是因為GDP要了建筑的命。無論什么“說”,“短命建筑”既是一種“城市病”,更是一種“權力病”。
一些地方權力部門對建筑想拆就拆,想建就建,而幾乎沒有什么力量能夠阻止權力肆意妄為。對于某些地方權力部門來說,既不顧及資源消耗,也不考慮環境污染,更不去想“權證在、物業亡”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至于輿論批評、群眾反對,這些地方權力部門只是當做“耳旁風”。
所以,拯救“短命建筑”最根本的辦法就是要制約權力。首先,法律要擔當起拯救“短命建筑”的重任。盡管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重要建筑和高層建筑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為100年,一般性建筑為50年至100年。但這樣的規定沒有明確禁止人為破壞建筑壽命,也就對地方權力部門缺少約束力;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也有規定,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但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共利益”也沒有明確界定;我國還有《建筑法》來規范各種建筑活動,但對于建筑的工程質量要求以及壽命長短沒有明確而具體的標準和要求,籠統而缺乏操作性。法律不明確不完善或不落實,某些權力部門必然無所顧忌。
其次,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短命建筑”說不。住建部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我國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國家,每年新建面積達20億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鋼筋,建筑的平均壽命卻只能維持25—30年。這說明建設主管部門也對“短命建筑”不滿。但這種不滿不能是說說而已,而應該用實際行動制止建筑拆除。在筆者看來,建設主管部門理應把主要城市的建筑拆除審批權收回來,制約地方政府想拆就拆的權力,對未經批準的拆除行為要進行嚴厲懲罰。同時,還可效仿節能減排與干部問責掛鉤的做法,讓“短命建筑”與問責掛鉤。因為,作為建設主管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制止亂拆亂建。
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一是,在建筑項目規劃審批階段,要廣泛征求地方人大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讓每一項規劃每一幢建筑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審批環節要有公示,要經得起質疑;二是,在拆除每一幢建筑之前,要有公開透明的論證機制,要有公眾參與。只有法律規范、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和社會監督都硬起來,“短命建筑”的混亂才能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