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協管員、“臨時工”輔助執法時出了問題,或將不能一“開”了之了。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在官網發布《云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輔助人員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
現實語境下,“臨時工”注定是一個耐人尋味的詞語,有著多重理解維度。從法律角度來看,隨著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其實“臨時工”的概念本就不再存在了,它只是當前在公共機構中對于臨聘人員的一種形象說法。而在公共輿論中來理解“臨時工”,它又分為兩種具體情形:
一是,“臨時工”在履職的時候確實容易犯錯。一般來說,由于“臨時工”在專業素養上較之正式在編人員有著差距,因而在履職過程中犯事的幾率也就相對更高。但“臨時工”身份并不能影響其過錯責任性質的判定,這是因為,不論是否是“臨時工”,其對外都是代表公共部門履職的人員,與之對應的行政執法機關當然要為其責任“兜底”,這是基本的行政責任論所決定的。
二是,“臨時工”有時作為一種回避責任的“擋箭牌”而存在。為弱化行政機構的責任承擔,把正式員工的犯錯責任推向“臨時工”所為,已然成了一些地方行政卸責的方式。對此行為,就不僅僅是要追究相關過錯人的責任了,更要對故意拿“臨時工”身份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地方執法部門予以嚴肅追責。
結合上述背景再看云南省此次出臺的相關新規,可堪是“大快人心”,因為它從規定層面入手,有望告別正式員工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責任承擔上“區別對待”的局面。就在上個月,重慶市沙坪壩區也出臺了類似規定,明確要求:出了問題的“臨時工”,不僅本人要被問責,單位也要被追究相關責任。
對這些地方規定,當然應該加以肯定,它表明了地方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問題上的積極治理態度。但是,對這類規定的效力還是要持謹慎樂觀的態度:一方面,所謂“臨時工犯錯,行政機構也要擔責”,并沒有突破現有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而只是作出了針對性的強調。如,2010年7月起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就已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即使沒有地方規定的強調,對于“臨時工”犯錯,行政機關也理當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不能因為一些地方目前還沒有出臺類似規定,對于“臨時工”犯錯,行政機關就可以豁免責任。
另一方面,應該看到,“臨時工”在現實中被“玩壞”,更多是執行層面出現了問題,一些事件搬出“臨時工”來搪塞輿論、弱化責任,更多是源自于行政理念的偏差和責任擔當的缺失。且對于利用“臨時工”來作擋箭牌的做法,缺乏足夠的追責,因此形成了“破窗效應”。于此而言,把現有的規定執行好,激活應有的責任倫理,讓各級行政機關不敢拿“臨時工”來回避責任,仍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