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幾百元就能每月坐200次地鐵,在公交車上暢通無阻?近日,網上出現不少公交集團“內部員工卡”明碼標價售賣。記者調查發現,該現象已形成成熟交易鏈,制卡者和賣家線上交易,難以追查,賣家和買家線下交易,號稱可提供現場驗票服務,甚至還有賣家公然招攬下級代理。所謂內部卡實為“克隆卡”,賣家聲稱可使用三年,但有人使用不足兩月后就被封號。對此,北京公交集團工作人員表示,此舉為變相逃票行為,被發現后會及時制止舉報。律師表示,偽造、倒賣“克隆卡”屬違法,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者可入刑。(12月7日《北京晨報》)
這種“內部員工卡”實際上是一種“克隆卡”,買家通過幾百元就能每月坐200次地鐵,表面來看,對買賣雙方來說,是利益均沾,大家都有好處,但這種做法卻涉嫌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如果偽造、倒賣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偽造、倒賣偽造有價票證罪。所以對于賣家來說,倒賣“克隆卡”,嚴重可入刑;對于買家來說,明知是偽造卡而使用的行為也是一種逃票行為。
“克隆卡”的存在,侵犯了地鐵或公交公司的公共資產,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沒有真正購買車票,卻通過弄虛作假來欺騙提供服務的運營方,“克隆卡”的制售者及購買的乘客,“合謀”對地鐵方或公共公司進行了欺騙或說是詐騙。這不僅僅是一種“庸常之惡”,“克隆卡”已經形成了成熟交易鏈,因此造成的逃票行為,已經擾亂了運營秩序,影響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營。此類現象也是對誠信社會、法治社會的侵蝕。
但據了解,當公交或地鐵公交人員在發現此類逃票行為后,因為他們并不具有執法資格,對于這種現象也多是進行及時制止,這也導致很多持“克隆卡”的乘客有恃無恐,反正被發現后選擇離開或是購票乘坐就可以了。這類變相逃票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而對于“克隆卡”制售者的打擊也不及時,造成此類現象屢禁不止。
針對于此,一方面需要地鐵、公交等方面能夠加大巡查力度,一經發現持“克隆卡”變相逃票的乘客,要能要求逃票者補交票款,或按照規定加收票款,也有必要要求逃票乘客交出“克隆卡”并進行統一處理;另一方面,警方要依法加大對“克隆卡”制售方的打擊力度,要徹底斬斷背后的灰色交易鏈。
“克隆卡”不僅擾亂的是公共交通的正常運營,也是對法治秩序、誠信秩序的擾亂,“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勿以惡小而為之”。對于“克隆卡”這樣的“小惡”也要露頭就打,才有利于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