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烏鎮舉行的國際互聯網大會吸引了世界各國的目光。12月3日,習近平主席向大會發出賀信,賀信指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將進入快車道”。大會首次發布的藍皮書也顯示,中國數字經濟規模總量達22.58萬億元,躍居全球第二。如此龐大而重要的經濟體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保證互聯網經濟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治理,規范產業競爭秩序正在成為互聯網經濟治理的一個重要課題。
而說到規范互聯網產業競爭秩序,就不能不提最近互聯網企業之間的一場波詭云譎的暗戰。不久前,互聯網實驗室創始人方興東發文,指責包括阿里、騰訊、百度在內的一些國內知名互聯網企業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捆綁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絕交易、歧視性壟斷”等問題。這樣的說法顯然打擊面過大,引起國內互聯網企業的不滿。
根據我國的反壟斷法,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四種:一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是經營者集中;四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四種表現形式看上去簡單,但認定起來卻很復雜,特別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種形式的壟斷在法律上認定十分困難,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和數據支撐,不能以普通人的理解和感受為依據。反壟斷法實施10年來,我國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從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正當競爭、保護企業依法經營的角度出發,在認定壟斷的時候,一直都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采取審慎的態度。
方興東在他的文章中指出:“騰訊、百度和阿里巴巴(B2B)三大公司的總市值,在中國互聯網上市公司市值總值中高達70%”“2010年第三季度騰訊在即時通訊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76.56%,在即時通訊市場處于市場支配地位。2010年第三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72.3%,在搜索引擎市場處于市場支配地位。2010年第三季度阿里巴巴網站在B2B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54.39%”。以此認定幾大互聯網公司在市場上所占份額大就是壟斷,顯然是把其個人感受當成了判斷依據,缺乏足夠的說服力,也是對壟斷和我國反壟斷法的誤解。
熟悉中國互聯網的人都知道,互聯網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共享,沒有共享,互聯網不可能在短短幾十年間發展如此迅猛、應用如此廣泛。在共享的原則下,到目前為止,中國互聯網產業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能夠遏制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壟斷者。事實上,很多大的互聯網企業很難限制競爭,它們不得不主動搭建競爭平臺,扶持更多的玩家參與到競爭中來。就像參與者越多,互聯網就會越發達一樣,競爭者越多,互聯網企業的整體效能就會越大。很多人都認為阿里與京東是競爭對手,可是從今年的“雙11”我們可以看到,兩家的效益都在增長,這正是競爭帶來的雙贏。
此外,“捆綁銷售、限定交換”主要涉及阿里與京東最近關于“二選一”的沖突。方興東認為這就是壟斷的表現。事實上,“二選一”遠沒有這么簡單。如果電商平臺有一個和商家之間的獨家協議,從而賦予商家優于那些沒有獨家協議的商家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搜索等方面的差別待遇,這恐怕不能簡單地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行為。因為根據不同情形給予不同的差別待遇,無論是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看,還是在商業道德上審視,都是一個正常的行為。
退一步講,即使“二選一”的行為在法律上有問題,這種問題也是互聯網產業秩序不規范的結果,是一種不規范的競爭行為,不能武斷地斥之為壟斷。這樣的大帽子不利于中國互聯網企業的發展。中國的互聯網產業發展迅速,那么發展中的問題就不可避免,無論是阿里、騰訊,還是百度、京東,都是在互聯網自由競爭、共享共建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它們的成績是中國互聯網的成績,它們的問題也是中國互聯網的問題。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這是對中國互聯網的期待,更是對中國互聯網企業的期待。而中國互聯網企業要健康發展,依法依規是前提。而法律在規范互聯網產業競爭秩序方面,確實還有短板。
以反壟斷法為例,這是我國十年前出臺的一部“經濟憲法”,但這部法律是針對實體經濟的,并沒有充分考慮互聯網經濟的實際情況。這就讓這部法律在規范互聯網經濟上有些力不從心,畢竟互聯網經濟有其自身特點,以實體經濟的壟斷標準來衡量互聯網經濟,就會出現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所以,我們期待反壟斷法的修改以及當下中國一些經濟法律的修改和制定,能夠更多地尊重和體現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規律,反映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