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要求,不斷加大基礎設施領域開放力度,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向民間資本開放,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限制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
《指導意見》強調,創造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良好環境。在制定PPP政策、編制PPP規劃、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時,注重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充分吸收采納民營企業的合理建議。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為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創造更加公平、規范、開放的市場環境。對民間資本主導或參與的PPP項目,鼓勵開通前期工作辦理等方面的“綠色通道”。
《指導意見》要求,分類施策支持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針對不同PPP項目投資規模、合作期限、技術要求、運營管理等特點,采取多種方式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對商業運營潛力大、投資規模適度、適合民間資本參與的PPP項目,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控股,提高項目運營效率。對投資規模大、合作期限長、工程技術復雜的項目,鼓勵民營企業相互合作,或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合作,通過組建投標聯合體、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參與,充分發揮不同企業比較優勢。鼓勵民間資本成立或參與投資基金,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業機構管理并投資PPP項目,獲取長期穩定收益。
《指導意見》提出,鼓勵民營企業運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積極采取轉讓—運營—移交(TOT)、改擴建—運營—移交(ROT)等多種運作方式,規范有序盤活存量資產,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避免項目規劃選址、征地拆遷等比較復雜的前期工作由民營企業承擔。盤活資產回收的資金主要用于補短板項目建設,形成新的優質資產,實現投資良性循環。對適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項目,鼓勵多采用轉讓項目的經營權、收費權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降低轉讓難度,提高盤活效率。對已經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項目,經與社會資本方協商一致,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通過股權轉讓等多種方式,將政府方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民營企業。對在建的政府投資項目,積極探索、規范有序推進PPP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努力破除制約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困難和障礙,切實保障民間資本合法權益,推動民間資本PPP項目規范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