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繼浙江兩起“政策前二孩”案后,另一起“政策前二孩”案的當事人——江蘇省睢寧縣高作鎮的仝剛、唐保桃夫婦近日向媒體表示,一、二審敗訴后,他們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并于11月20日收到《受理行政再審申請案件暨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政策前生育二孩但未受到處罰的家庭,在二孩政策實施后是否該被追罰,一直沒有定論。不少被追罰的家庭,向法院起訴。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后于2016年1月1日才生效。應當說,此法生效前,仝剛、唐保桃夫婦的行為在當時確實違反相關法規政策。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與政策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只能針對將來的行為,不應針對以前的行為。所以為了維護法律與政策的嚴肅性和效力,在當時有相關法規政策的情況下,就應當適用當時的規定,而不應用新法否定舊法。否則,人們勢必會因為今天的行為,而無法預料日后會受到什么樣的對待,這會讓人不知所從。
如果不對仝剛夫婦的行為予以處罰,會造成同樣的情況受到不同對待的情況,那些老老實實繳納了罰款的人也會感到不公平。
當然,“法不溯及既往”也不是絕對的。在刑法領域,許多國家都普遍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罪輕的,可以適用新法。一般來說,相關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關鍵是制定或修改法律時,有沒有關于溯及力的規定。查看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并沒有溯及力方面的規定。
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全面二孩決定后,國家衛計委只是明確表示,從決定至正式實施前生育二孩者不作處理,而沒有明確此前違法生育還未受到處理的怎么辦。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沒有溯及力方面的特別規定,新法就沒有溯及力。
不過,不管是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是國家衛計委對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說明,又都有一定的溯及力。因為,二者對“生育”的解釋,都是指生孩子的整個過程。眾所周知的是,生育并不僅僅指分娩那一刻的即時行為,而是指自受孕到最終分娩的連續過程,甚至起關鍵和決定作用的是受孕行為。正是考慮到孕育新生命的漫長過程,新法和新政策對孕育的解釋,實際上都體現出了從新原則。既然已經體現從新原則,那就有必要把這一原則貫徹到底,對所有此前已經孕育但尚未受處罰者,都不再視為違法、給予處罰。這既符合國家鼓勵生育二孩的大政方針,也能體現一定的人性和人文關懷。不過,這又會引出之前的“不公平”問題。
如何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考驗相關部門的智慧。這個案件的結果也有一定的指引意義。應當說,綜合而言,兼顧法律和人文的雙重考慮,借鑒“從舊兼從輕”原則,或許是處理此類事件比較合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