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排污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規依法追究其責任。
客觀、準確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真實反映環境質量狀況的數據基礎,其在確定“環境治理方向”決策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長期以來,個別地方和項目中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之風盛行,諸如將水污染源采樣管插入礦泉水瓶、給空氣采樣器“戴口罩”等造假行為屢見不鮮。據統計,僅在2015年,全國就發現2658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等問題。在此背景下,中辦、國辦聯合印發《意見》,強調依法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責任,無疑抓住了根治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頑疾的“牛鼻子”。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之風蔓延不絕,除了始作俑者“數字出政績”的沖動,還與依法懲處不嚴有關。盡管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和2016年12月“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都對環境監測數據的造假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在實際中并沒有完全落地生根,導致法律責任的追究在一些時候處于休眠狀態。
實際上,相比于其他的責任追究方式,法律責任更能有效傳導壓力,對環境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起到釜底抽薪的震懾作用。從以往的實踐經驗來看,即使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者給予最嚴厲的行政追責,也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造假的任性和沖動,甚至在一些個案中,行政追責反而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讓其“法不責眾”的囂張心態更加恣肆蔓延。所以,秉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思維,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亮出法律的“鋼牙利齒”,才是震懾造假行為的利器。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必須“零容忍”。中辦、國辦印發的《意見》,通篇體現了以法律責任為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兜底的法治思維。期待相關部門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勇氣,讓《意見》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確保法律責任真正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釋放出“緊箍咒”的威懾效果,確保每個人在高昂的法律代價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