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公民的正當權利,被過時的沉睡法條所禁錮;更要防止中央的政策調整,被不合時宜的地方法規所羈絆。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4位勞動法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一份審查建議,認為廣東等七個省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向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修改“超生即開除”的規定。
在過去長期執行嚴格的一胎化政策的時候,“超生即被開除”成為很多地方立法的標配,也很少有人對其正當性提出質疑。而目前中國已經全面放開二孩,人口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轉向,并且已經進入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
“超生即被開除”的舊規定,就應該放在人口政策調整、立法審查的大背景下做出再評價,以避免個別地方的法規政策“慣性太大”,沒有及時調整,和中央宏觀人口政策的調整不同步。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該是繳納社會撫養費。雖然該法第42條也規定:對于違反計生政策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但“紀律處分”是個寬泛概念,勞動紀律是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勞動權則是公民基本權利,不能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
而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性法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6種法定情況,屬于封閉列舉式規定,且只能由法律規定。
一些地方在地方立法過程中,將勞動者超生列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突破了上位法的授權,形成了法律沖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超生是公民違反國家利益;民事主體不能夠代表國家去懲罰公民。
也正是因為“超生即開除”突破上位法,不再適應目前的人口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立法法》提出了相關審查、處理決定。這也是中國立法審查的一次重要嘗試。
應該注意到的是,最近中國的立法審查正在悄然進入快車道。就在幾個月前,立法機關依法清除了飽受詬病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立法。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包括立法審查在內的合憲性審查,有利于破解積弊已久的“部門立法”、“紅頭文件亂法”問題,實現依法治國的正本清源。
今年9月初在廣西南寧召開的第二十三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上也傳出消息,今后無論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還是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與中央精神不相符、與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明顯滯后于發展變化了的現實情況,都有可能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范圍。
人口政策的調整,是關乎中華民族命運的大事件,也涉及億萬公民的切身利益。要防止公民的正當權利,被過時的沉睡法條所禁錮;更要防止中央的政策調整,被不合時宜的地方法規所羈絆。顯然,立法機關及時清理“超生即開除”的過時法規,讓中國的立法審查邁出了堅實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