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陳旭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大搞以案謀私,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和打高爾夫球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旭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平正義,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系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旭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