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國務院日前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條例》經2011年3月30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為減輕個體工商戶負擔,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從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門就已開始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這次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則明確取消了向個體工商戶征收管理費的規定,只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登記時應繳納登記費。
另外,《個體工商戶條例》還規定,登記機關在辦理年度驗照時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