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關鍵詞:強拆暴拆
取消強制拆遷改由法院強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執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關鍵詞:征收補償
明確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條例明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φ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市價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此外,條例還明確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房產評估機構協商選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娯鍵詞:8共利益
舊城區改建時征房 多數不同意將聽證
條例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條例同時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關鍵詞:拆遷問責
采取暴力方式拆遷 主管人員將被追責
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解讀
馬懷德:新條例關鍵環節界定更明確
對于昨日公布并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與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相比,該版《條例》有幾處不大的變化,但在公共利益、補償拆遷程序等多個關鍵環節的界定更為清晰。
■“拆舊建新”
不一定屬公共利益
他認為,《條例》對“公共利益”的解讀更加明確,為國防和外交、能源、交通等六大方面的需要。并且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做出了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規定。限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不是隨便拆掉舊房建商品房就是公共利益,征收還需經過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科學論證、論證公布補償方案等環節,程序更加明確、復雜,避免了借舊城改造之名進行商業開發的行為。”馬懷德說。
■“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得以明確
對于補償部分,在馬懷德看來,《條例》規定“公平”補償、額度不得低于市場價,這意味著補償款可在同等地理位置購買到同等面積的房屋,甚至還可以高于市場價。另外,《條例》對于違建、臨建補償還是不補,規定得更加清楚。決定征收前,政府首先對未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合法建筑給予補償,對違建、臨建不予補償。
“以前強拆的大部分問題出在征收方答應補償,但還沒有補償就進行拆遷。”他認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且和“二次稿”相比,《條例》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這意味著,政府已經為可能被強執的百姓準備好補償款或調換房屋,讓被征收者得到保障。
■暴力阻礙征收
將被追責
馬懷德指出,征求意見稿只規定征收單位的責任,《條例》增加了被征收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即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行為,“我們鼓勵的是合法維權,但不鼓勵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他說。另外,《條例》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于已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他告訴記者,目前最期待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立法,“這可能需要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來實現,要盡快提上議事日程。而且,新出臺的《條例》還需要《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保障性住房補償的具體操作方案等多個配套法規、規章的出臺才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