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電話正成為全社會的“牛皮癬”。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數據,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該中心收到舉報涉嫌騷擾電話月均量約1.6萬件次。這還只是舉報量,實際發生量更難以估量。有統計顯示,僅僅去年“雙十一”期間,某安全軟件每天攔截騷擾電話就達1.6億次,日均攔截垃圾短信數量達9011萬次。騷擾電話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頑疾。
新華社近期一篇調查報道指出,騷擾電話已形成利益產業鏈,但相關監管卻不到位,部分地區公安、工商、網信、運營商等均表示不歸其管。追問監管缺位的形成原因,對騷擾電話沒有定義是不能被忽視的。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騷擾電話”尚未被明確為法律名詞,一定程度上凸顯了它的復雜性。一則,電話推銷是一種合法的營銷方式,到什么程度才算“騷擾”具有主觀性,當前主要靠消費者自發標記的形式來體現;二則,騷擾電話包含電信詐騙,自去年徐玉玉案發生以來,最高檢先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與最高法出臺《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電信詐騙的一般情形和追責機制。以上,在合法和違法之間形成“灰色地帶”,導致一般意義上的騷擾電話成了監管盲區。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騷擾電話是無解難題。去年送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其中提出把“消費者同意”作為前置條件的思路就頗為可行。只有解決了“打給誰”的問題,才能依次捋清“誰在打”“怎么打”。先說“誰在打”,如果消費者未曾授權即收到電話,對方就已構成“騷擾”嫌疑,尤其在沒有告知聯系方式的前提下,對方如果通過信息購買的方式獲知,更可追究刑事責任。又如“怎么打”,保監會規定電話銷售時間并全程錄音就有啟發價值,其思路是充分考量消費者感受。此外,對于“呼死你”“一聲響”等反復撥打、用不同號碼轟炸性撥打等,也應出臺具體舉措。
將騷擾電話納入監管后,如何保證有效落地,需要形成全社會的治理合力。首先是網絡和電信運營商負起管控責任。此前一些騷擾電話之所以大行其道,網絡虛擬號碼以及電信非實名號碼的泛濫是一大原因。對此,可從號碼管控源頭入手,嚴格限制一張身份證的登記卡數,限制電話呼出次數和時間,有需要可另行申請。其次,一些商家和信息收集單位應正視自己的信息保護責任,不可輕易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更要形成內部安全機制以防“內鬼”。再者,消費者可以形成監管力量,通過一些安全軟件對騷擾電話“全民標記”,對部分嚴重情形提交12321處理。最后,相關部門要負起兜底責任,既從法律規定上明確定義騷擾電話,也要通過制度懲戒明確底線,不僅要及時搜集與核實民眾反饋,聯合各部門對一些號碼進行禁呼、封號處理,更要從失信制裁、跟蹤處罰等角度上予以規制。
網絡時代更需要“信息避難所”。隨著信息技術發展,個人信息保護正以前所未有的緊迫感進入監管視野。把個人信息看成一種權利,并且通過立法、執法保護這種權利,對騷擾電話說“不”是個很好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