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現金社會”概念的盛行,另一問題也相伴出現:一些線下商家表示只接受非現金支付、拒收現鈔,此舉即刻引發熱議。對此,中央銀行亦有關注,并有相關工作人員表態此舉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之嫌。不過,筆者以為拒收現鈔的問題其實不在于破壞人民幣法償性,而在于侵害了消費者權利。
所謂法償性,是指紙幣需要通過法律強制來確立交換價值的性質。我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收款時拒收人民幣。這本質上是為了維護人民幣較之其他貨幣手段如黃金、美元的競爭力。非現金支付背后所挪移的財產仍然是雙方的人民幣,所以無妨法償性。
但拒收現鈔卻令消費者特別是弱勢消費者(不習慣互聯網金融者的老人、窮人、文化程度低者或對之反感者)不便,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公平交易權和第十四條的風俗習慣權。
先說簡單的。風俗習慣權過去較多用于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但字面上無此限制,且依據“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各民族共享的使用現鈔的風俗習慣更應獲得保護。試想,若哪個商家宣布只能接受特定銀行的銀行卡,哪怕銀聯卡刷卡、不收現鈔,輿論早就紛紛指責了。換成互聯網支付工具,也不能例外。
再談公平交易權。此條應作廣義寬泛理解,任何給消費者帶來不合理的不便都構成違反此條,不能以消費者可以找別的商家來辯解。第十條本身還規定了“價格合理”,適用條件更寬松?!断ā返倪m用,也不以商家被認定為具有壟斷力為前提。
事實上,每一個被特定消費者選擇的特定商家都在一定時空下有一定競爭優勢,如特定消費者住處的便利店。商人無利不起早,也不會不評估自身面臨的競爭環境,任何侵害性動作(如以次充好、缺斤少兩、就地漲價、限定支付方式),實際上都多少利用了市場壟斷力。換言之,每一個侵害性動作都是壟斷力的自然體現。只不過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程序復雜,執法不便。《消法》通過略為傾向于消費者,重點關注侵害性交易條件,快捷地減少了爭議。
有學者強調市場的約束。的確,即便是偏僻社區的獨家商店,若以次充好、缺斤少兩等,消費者也不會完全任由宰割。如果遭受的不利過分嚴重,消費者會覺得多走路去別家買更劃算;或者新店會應勢建立;或者選擇網購。但這個再平衡過程會耗費時間和物質成本,也讓人不愉快。為保護弱勢消費者群體,法律與監管的介入可節約社會資源。
不過,商家可以在合理條件下實現“不收現鈔”。一是商家的不利如果明顯超過消費者利益時,就不能叫前者遷就后者。例如,無人超市中,為了收現鈔,商家就必須添置較復雜的收款和找零設備,其不收現鈔類似于自動售貨機只收特定種類的鈔幣。
二是商家可以向消費者購買“不收現鈔”的權利。面對面線下交易時,消費者用現錢購物,真可謂是“自古以來”的固有權利,商家不能直接剝奪了事。但商家若認為不收現鈔更方便,可以對非現金支付提供更多優惠如打折。比如不少網絡商家規定,買同一件商品時,在線支付就免運費,但貨到付款且付運費仍然可行。這種思路可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