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引發業界廣泛關注。在日前由京都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辦的“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與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討會上,專家表示,意見稿體現出保障被羈押人權利的法治進步,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偵羈分離的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7月9日《新京報》)
《看守所條例》已經滯后于法治建設的步伐,不適應司法新形勢的要求,暴露出很多矛盾和問題。以位階更高的《看守所法》取代《看守所條例》,旨在進一步明確看守所的功能和職責,完善看守所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理順羈押關系,規范羈押行為,加強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彰顯了對羈押工作的重視,順應了司法改革的形勢,具有很積極的法治意義。然而,《看守所法》的征求意見稿依然明確由公安機關管轄看守所,并未提及偵羈分離制度,令人遺憾、失望。
前幾年,看守所屢屢發生被羈押人意外死亡事件,被羈押人受虐待現象常被媒體披露。很多司法業內人士認為,刑訊逼供與公安部門享有偵羈合一的權力或便利也有一定的關系。誠然,這兩年看守所的負面新聞少了,管理趨于規范,但相關的矛盾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化解,相關的問題和隱患還在。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及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一直在呼吁推行偵羈分離制度,將看守羈押權從公安部門剝離出來,交給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它部門,偵羈分離已經有了一定的民意基礎。此番制定《看守所法》,不能再漠視民意,不能再回避、擱置偵羈分離制度。
看守所是未決羈押機構,當前的司法辦案是“以審判為中心”,看守所也應該從“以偵查為中心”模式下的輔助偵查、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服法、打擊犯罪轉變為依法規范羈押,促進依法偵查、辦案,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推行偵羈分離制度,由公安等機關偵查,由司法行政或其他機關羈押,由檢察機關監督,羈押工作呈現出獨立性,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不僅不會妨礙公安機關偵查,影響偵查效率和辦案質量,反而有利于增強偵查和羈押工作的適法性、規范性、文明性,遏制刑訊逼供,減少意外傷害,有利于保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平正義,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管轄看守所不是一種權力和利益,而是一種責任,考量偵羈分離應該從法治建設的長遠大局出發,而不能囿于部門利益或訴求,對此,無論是公安部門,還是立法部門,都該有理性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