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人民日報官方微博,以“中國著名虛假醫藥廣告表演藝術家和她的全國衛視之旅”為題,披露了一位職業化的醫藥虛假廣告的“表演者”。漢蒙苗三個民族之間自由切換,北大專家、中華中醫醫學會鎮咳副會長、著名中醫養生保健專家等身份隨性變化,糖尿病、哮喘、祛斑、失眠多領域無縫對接、十幾家衛視頻繁出現。這位“年高德劭”的“專家”精通的領域絕非醫學,而是表演學。
現在終于穿幫,不然,這位虛假醫藥廣告的“表演藝術家”還會繼續表演下去。不過,這位看上去上了些年紀的“藝術家”,在視頻中還真是風度翩翩,氣宇軒昂,那臺詞說起來也是自然和諧,振振有詞,儼然是一位大專家、大學者的模樣,真有點“表演藝術家”的味道,表演的內容也讓人不容置疑!再加上衛視臺的權威性背書,這些虛假醫療廣告比真的還要真了。
其實,那位“表演藝術家”和那些不良醫藥廣告主的行為不難理解,推銷藥品嘛,誰不想找最好的推銷平臺和最佳的推銷員?但這些地方衛視,都是當地黨政機關的重要宣傳陣地,居然也為一點廣告費折腰,給他們肆意提供平臺,完全不把國家法律當回事,就難以理解了;當地的廣告主管部門也視而不見,就更讓人費解。
一般而言,在電視媒體上做虛假醫藥廣告,涉及到四方主體,一是廣告主,即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設計、制作、發布的人,例如本事件中推銷藥品的不良商家;二是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例如本事件中的那位“表演藝術家”;三是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人,例如本事件中,對那位“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內容進行編排、包裝、指導的幕后團隊;四是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人,例如本事件中的那些地方電視臺。
《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笨梢哉f,本事件中,各方廣告主體的行為,都觸及了廣告法設定的紅線。
對于發布醫藥衛生廣告,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因為這方面的虛假廣告,不僅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還會導致其貽誤病情診治,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因而《廣告法》規定,發布醫療、藥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法律對各方廣告違法都規定了嚴厲的責任?!稄V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相應規定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可見,法律規定得非常明確,而不是無法可依,有法律空子可鉆。但直到現在媒體報道出來,各方主體依然逍遙法外,問題的關鍵,是監管部門對廣告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嚴重失職失靈。法律對于監管失職如何處理也有規范。《廣告法》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紀檢監察部門哪里去了,刑事問責的檢察部門又哪里去了?
此前百度搜索的平臺被莆田系的醫療廣告所充斥,各種虛假廣告讓用戶防不勝防。魏則西之死讓百度遭遇口誅筆伐,有關部門也是迅速跟進,百度推廣也開始被納入廣告范圍內監管。而當虛假醫療廣告出現在權威的地方衛視頻道上的時候,監管部門不能視而不見,與其讓老百姓練就一雙火眼金睛,辨別虛假廣告,還不如監管部門樹立起銅墻鐵壁,將虛假廣告攔在公眾視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