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時長1分多的視頻在網絡流傳。視頻中,一名女子站在斑馬線上等待穿越馬路時,被一輛紅色出租車撞倒,隨后該車逃逸。一分鐘內,多輛車子和行人路過,無人上前施以援手。隨后,女子被另一輛汽車碾軋。據目擊者介紹,當時好幾個人報警。
這一幕似曾相識。2011年,2歲的小悅悅在佛山相繼被兩車碾軋,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人性可以冷漠到何種地步,常常會超出我們的想象。
有人為圍觀行人和路過司機辯解,當時車流往來,貿然保護被撞倒的女子,可能也讓自己陷入危險中。而且,好多人也打電話報警了。
這種辯護讓人覺得冷血。看過視頻就會發現,其實行人也好,司機也罷,在當時情況下,完全是有時間和空間把后面的來車阻擋住的。對于行人,就算你不敢直接到這名女子旁邊保護,至少,你可以向后面的來車招手呼喊呀,這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女子還停留在車道下,隨時面對危險,只打報警電話,有用嗎?
更讓人生氣的是,在女子撞倒后,后面的白色來車居然繞道而行。如果,這輛車的司機能夠把車停在女子面前,打開雙閃,后面的來車也就不會再次碾軋這名不幸的女子。
然而,悲憤和譴責之后,我們也清楚,這種人性的冷漠,未來也不會完全消失。類似事件,誰說不會再發生?
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憤怒、譴責,面對這種見死不救,其實是蒼白無力的。必須要考慮通過立法,來遏制這種人性之惡。
其實,這種頗為尷尬的局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法律“跛腳”所造成的。
《憲法》第53條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這也包括了救助他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規“過于抽象”,也沒有與具體的法律責任掛鉤。現實中,再惡劣的“見死不救”,只要與該事件沒有“直接關聯”,當事人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頂多受到一點道德的譴責。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歐美等國類似“見死不救罪”的法律規定。比如《法國刑法典》,就規定了“怠于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環顧其他國家,類似立法也不少。
具體到我國,立法想要“破局”,有兩條路徑可嘗試:一是懲罰性立法,即便當前“入罪”不妥,也應探討“行政處罰”的必要性;二是補充性立法,主要是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確行車和行人等具體的事故救助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面對人性的冷漠,等待道德的自然躍升,并不現實。啟動懲罰見死不救行為的相關立法,才能填補道德無力的“真空地帶”,讓類似悲劇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