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公布了《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明確2017年先從土地儲備領域開展試點,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今后逐步擴大范圍,逐步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對應的制度,有效防范專項債務風險。
地方政府土地儲備融資,為何要發專項債券?專項債券發行額度和期限如何確定?債券到期后如何償還?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解決土地儲備資金需求,只有一條路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應對房價過快上漲,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等,都需要一定的土地儲備作保障。土地儲備制度,有利于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依法依規解決土地儲備資金問題,是土地儲備制度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樓建波說,政府儲備的土地,未來進入市場肯定是有收益的。但政府在進行土地儲備時,需要取得土地、前期開發、儲存管理等,這些都是需要資金投入的。
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新預算法實施后,銀行貸款這條路就行不通了。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有一條路,就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方式舉債都不可以。這等于把“旁門左道”都堵死了,只開了一扇正門。這意味著,地方政府的土地儲備融資需求,也應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解決。
專項債券與土地儲備項目對應
“此次推出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就是為土地儲備業務量身打造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發行額度和期限、發行對象、項目管理、收益回報等方面,通過專項債券管理模式創新,形成總量可控、動態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以合法規范方式保障土地儲備項目合理融資需求。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嚴格對應項目實施。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省級政府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同一地區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債券期限與項目實際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5年。同時,鼓勵地方政府通過結構化創新,合理設計債券期限結構,既避免期限過短造成的錯配風險,又減少期限過長帶來資金閑置問題。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到期如何償還?《辦法》要求,債券本金償還,與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相對應,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到期債券本金。因儲備土地未能按計劃出讓、土地出讓收入暫時難以實現,不能償還到期債券本金時,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后予以歸還。
“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對應的制度,以項目收益來償還債務本息,真正體現了專項債券的本質。”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鄭春榮認為,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償債資金來源明確、有保障,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專項債務風險。
分類發行專項債券,品種還將增加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額度,不得突破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的‘天花板’。”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2017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總限額是72685.08億元,各省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儲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既是解決地方政府土地儲備資金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府債務防控的重點。”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教授朱道林表示。
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將土地儲備資產及其預期土地出讓收入顯性化,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儲備土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也不能拿儲備土地作抵押,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等于從機制上堵住了變相舉債的“后門”。
“逐步按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有利于增強地方政府債券透明度。”鄭春榮說,政府舉債融資更規范,投資者心里也更有底。“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只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隨著今后逐步擴大范圍,可能還會有新品種問世,像市政基礎設施專項債券、交通運輸專項債券等。”